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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117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1民初2171号】,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

  2、被告: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10,522元;

  3、请求依法判决马兴田、许冬瑾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利息损失1,172.51元;

  4、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利润、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预计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继续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法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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