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2: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海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6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表决结果: 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2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季仕才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季仕才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董事会对季仕才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陈海军先生提名,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郭立丹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郭立丹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郭立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郭立丹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75-87160891
办公传真:0575-87160531
电子邮箱:qzzz002173@163.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1804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郭立丹女士简历
郭立丹女士,1992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17年9月加入公司。曾任职于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安科贸有限公司,2017年9月起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日,郭立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郭立丹女士于2019年4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03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27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27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驳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117,085.5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664,082.50元(截止2018年7月11日)及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44,117,085.5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12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133,708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1,708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就上述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270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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