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109,940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月11日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4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3万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1月15日,公司发布《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160名激励对象63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
8、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12月1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解除限售,共计2,109,94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9、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注: 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7,701,060,175.50元。
三、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16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总数为2,109,94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97%。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月1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109,94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16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限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16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股份为2,109,940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60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6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2,109,940股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华鲁恒升已履行了本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华鲁恒升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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