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龙林先生、独立董事黄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唐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罗雁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它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 议案名称:滚存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 议案名称: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母猪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2、3、4、5、9、10、13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参加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情况如下: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16,129,439股。上述关联股东已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少波、谢勇军、唐萌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02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26,070,732.93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长沙市瑞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瑞健公司”)原料贸易业务往来中,长沙瑞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4 月 2 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湘 0105 民 203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2020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05民初2035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五丰货款 26,070,732.93 元;
2、限被告长沙瑞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五丰违约金 (违约金以 26,070,732.93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3、被告蔡茂、王凡、黄勇对本判决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原告新五丰对被告蔡茂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40%股权的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新五丰对被告王凡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20%的股权的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新五丰对被告黄勇持有的被告长沙瑞健公司40%的股权的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新五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54元,由被告长沙瑞健公司、蔡茂、王凡、黄勇负担。具体内容详见《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长沙瑞健公司、蔡茂、王凡、黄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01民终11249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瑞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54元,由上诉人长沙瑞健公司、蔡茂、王凡、黄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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