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集团”)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小贷”)起诉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嘉小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摩登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翁华才、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盛集团”)、翁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立嘉小贷(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20180402),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瑞丰集团伙同立根小贷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炳俊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70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9886J
被告一: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炎象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25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356695
被告二: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瑞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飞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2506房
合同约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A1栋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2193Y
被告三: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伊狮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29668K
被告四:林永飞,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310
被告五:严炎象,男,汉族(已撤诉)
身份证号码:350127********5354
被告六:翁华银,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291
被告七:何琳,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3936
被告八:江德湖,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121********0931
被告九:英伟文,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102********3244
被告十:韩瑞英,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81********2821
被告十一:翁华才,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81********3958
被告十二: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行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97907N
法定代表人:翁华银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9号第9层
被告十三:翁雅云,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300
(二)立根小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期;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0日起;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1日起;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1日起;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止尚欠逾期利息为409.74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担保费人民币93,167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至十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持有的摩登大道(证券代码002656)412万无限售流通股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十名下位于天河区天科路**号**A、**B号的车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被告对被告十一名下位于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西区保利银滩**区**幢**01、**02、**03、**04、**05、**06房共六套房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十三名下位于天河区潭村路**号**房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9、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以上十三被告承担。
(三)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立嘉小贷向原告立根小贷清偿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立嘉小贷向原告立根小贷支付律师费60万元;
3、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立嘉小贷向原告立根小贷支付保全担保费93,167元;
4、被告瑞丰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对被告立嘉小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立嘉小贷追偿;
5、被告摩登集团对被告立嘉小贷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立嘉小贷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时,原告立根小贷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瑞丰集团持有的摩登大道(证券代码:002656)无限售流通股6,592,000股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被告立嘉小贷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时,原告立根小贷有权从依法处分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西区保利银滩**区**幢**01、**02、**03、**04、**05、**06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8、被告行盛集团在被告立嘉小贷的上述借款余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扣除上述判决第七项的抵押物变现价值后未还部分的范围内,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立嘉小贷追偿;
9、被告立嘉小贷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时,原告立根小贷有权从依法处分天河区天科路**号**A、**B号的车位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0、被告立嘉小贷不履行编号为SJ20180402-13的《贷款合同》及SJ20180402-13展的《贷款展期合同》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广州立根小贷有权从处分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号**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1、驳回原告立根小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0,753元(受理费465,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立根小贷负担31,002元,由被告立嘉小贷、瑞丰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共同负担293,167元,被告翁华才,行盛集团在其中128,261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翁亚云在其中54,969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由被告摩登集团负担146,584元。本案鉴定费109,400元,由摩登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意见书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次案件相关事项部分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取得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方可确定。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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