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1-010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的控股股东。
3、原告请求判令金额:暂为人民币2791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五华医院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随后,东方柏丰对五华医院提起反诉。昆明市中院于2019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11月、12月,2020年7月进行了询问和质证,现已一审审理终结。(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9-084号公告、云南城投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云南城投2019年年度报告、云南城投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东方柏丰收到昆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1、东方柏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五华医院支付赔偿款2954.60万元;
2、东方柏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五华医院支付违约金850万元;
3、驳回五华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东方柏丰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3万元,由五华医院承担124.73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19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保全费0.5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鉴定费18.26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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