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部分案件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1,044,173,883.78 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的影响。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披露了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诉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20位股东违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约定内容,要求20名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续,南京中院将审理权限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2019年2月21日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文书,经江苏高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故依据上述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康尼机电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2020年11月12日,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廖良茂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尚无相关进展。

  为全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于前期分别向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南京中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奇,职务:董事长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曾祥洋,男

  被告二:胡继红,男

  被告三:孔庆涛,男

  被告四:梁炳基,男

  被告五:刘晓辉,女

  被告六:王赤昌,男

  被告七: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2021)苏01民初42号、43号、44号、46号、47号、48号及50号】。

  2、受理法院:栖霞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奇,职务:董事长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罗国莲,女

  被告二:吴讯英,女

  被告三:苏丽萍,女

  被告四:东莞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蔡诗柔,女

  被告六:邓泽林,男

  被告七:符新元,男

  被告八:林锐泉,男

  被告九:苏金贻,男

  被告十:南京盛创置业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上述17名被告在内的龙昕科技20名原股东均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约定原告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合计34.00亿元向上述20位被告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龙昕科技全部股权。

  2017年12月4日,龙昕科技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依约陆续支付完毕全部对价。后续,原告发现龙昕科技原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判决认为公司在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过程中向上述17名被告在内的龙昕科技20名股东实际多支付合计24.2亿元;同时,上述17名被告亦违反与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的相关规定,因此,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7个案件已被南京中院受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17名被告退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诉请退还股权转让款明细如下:

  

  2、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争取使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最大化。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