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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征和工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以及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征和工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7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征和工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征和工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金硕投资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所持征和工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不会协助本企业中作出特殊锁定期承诺的合伙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

  5、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金果投资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征和工业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不会协助本企业中作出特殊锁定期承诺的合伙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立鹏、相华、牟家海、刘毅、徐大志、孙安庆、郑林坤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青岛金硕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或青岛金果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与前述持股平台所承诺的锁定期限一致。

  (2)征和工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7月1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3、本人在征和工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毛文家、方向、姜丰强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征和工业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公司自然人股东金雪臻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金栋谟、金裴裴、金美芳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任增胜、付振明承诺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青岛金硕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与前述持股平台所承诺的锁定期限一致。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公司应按照以下顺序启动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如需)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四)公告程序

  1、发行人征和工业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或增持资金金额已达上限;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六)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征和工业承诺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征和工业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其他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征和工业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有);并将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

  如因本所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天和评估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验资机构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3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04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不超过8,175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较发行前相应增加,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募投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因此发行后公司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但从中长期看,此次募集资金带来的资本金规模增长将有效促进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投资建设“工业自动化传动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发动机链生产线建设项目”,将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在公司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司工业设备链系统和发动机链系统产品的种类和产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保持稳定的市场份额,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2、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自主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是国内链传动行业技术领军企业,公司技术中心已于2013年被评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但自主研发能力同世界先进水平之间仍有一定差距。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前沿技术研发和技术储备,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公司未来将把相关的研发成果进行创新应用,以拓展公司技术及产品的适用范围,从而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产品竞争力。

  3、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提升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全面摊薄的每股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这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经济效益,然而从中长期看,随着公司募投项目逐步建设完成,公司的研发实力、产品种类、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也将大幅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长足的提升。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辆链系统、农业机械链系统及工业设备链系统三大类,产品主要应用于各类车辆的发动机和传动系统、农业机械传动和输送系统、工业设备传动和输送系统等。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工业自动化传动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动机链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优化公司产品结构,还将加强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为公司在中高端产品领域的竞争打好基础。通过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得以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经营业绩将进一步提升。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负责实施,该等项目人员、技术及市场储备情况如下:

  (1)人员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在研发、生产、销售方面建立起相当规模的管理团队,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丰富经验。公司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在行业内从业多年,既有链传动行业的技术专家,又有管理经验丰富和客户维护能力出色的从业人员。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终注重人才培养工作,培育了一批研发技术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未来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制定人力资源总体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人力资源整体结构,并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品或技术特点、运营模式,对储备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技术储备

  公司致力于车辆、农业机械、工业设备链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公司持续建设科研队伍和投入研发设备,已在冲压、热处理、抛光、抛丸、检验和装备等方面拥有了全面的核心技术。

  得益于对研发的重视与完善的机制,公司的技术中心成为链传动行业内首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司亦被评选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拥有国家专利136项,并承担了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综上所述,公司的技术储备充足,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市场储备

  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为吉利集团、江铃汽车提供汽车链系统产品;为德国伊维氏、广东信源、昆船物流、青岛科捷及新松机器人等知名企业提供工业设备链系统产品。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及优秀的销售能力,公司与以上主要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口碑和品牌形象。

  优质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经验,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工业自动化传动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动机链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尽管公司已经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而谨慎的论证,并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应对措施,但是在项目实施中仍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技术替代、项目延期执行等情况,在项目完成后也可能会出现政策环境变化、用户偏好变化、市场状况变化等诸多问题,这些都有可能给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导致股东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工业自动化传动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发动机链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拓展在高端链传动领域的业务。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定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制定以上风险应对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魁峰机械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金玉谟、金雪芝夫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涉及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征和工业承诺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因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公司控股股东魁峰机械承诺

  1、如本公司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征和工业股份,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所得归征和工业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征和工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征和工业,则征和工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征和工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承诺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征和工业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征和工业股份的,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征和工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征和工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征和工业,则征和工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征和工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四)持有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立鹏、相华、牟家海、刘毅、徐大志、孙安庆、郑林坤承诺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征和工业股份的,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征和工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征和工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征和工业,则征和工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征和工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五)未持有公司股份董事秦政、吴育辉、孙芳龙、李宝林承诺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六)持有公司股份监事毛文家、方向、姜丰强承诺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征和工业股份的,违规减持征和工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征和工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征和工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征和工业,则征和工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征和工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1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04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45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04.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1,840.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23.2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征和工业”,股票代码“003033”;本次公开发行的2,04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自2021年1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征和工业

  (四)股票代码:00303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45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8.175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045万股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数量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2,045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1年1月11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注1:本条列示各部分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之比直接加总为75.00%,差异由计算占比时的四舍五入形成。

  注2:本条列示各部分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之比直接加总为25.01%,差异由计算占比时的四舍五入形成。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起止日期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实际控制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818.8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8.9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魁峰机械,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75.71%的股份。

  魁峰机械成立于1995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金玉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83706492940G,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80.00万元,住所为青岛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园区路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贷款类信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魁峰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最近一年一期,魁峰机械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已经青岛茂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玉谟、金雪芝夫妇,上述二人通过魁峰机械间接持有公司4,641.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5.71%)、通过金硕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7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89%)、通过金果投资间接持有公司0.8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01%),合计持有公司4,818.8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8.61%。金玉谟、金雪芝夫妇的基本情况如下:

  金玉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22619680101****,住址为山东省平度市麻兰镇****村390号1,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金雪芝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7022619670625****,住址为山东省平度市麻兰镇****村390号1,现任公司副总裁。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7,904人,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2,04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2%)。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0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840.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3.2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04.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有效申购数量为2,949,28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0693390%,申购倍数为14,421.90709倍。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40.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中签率为0.0197756266%,有效申购倍数为5,056.72977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43,625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156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申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4,781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607.6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0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月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05号)。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407.6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税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1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1,200.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69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2019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1元(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264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但未经审计。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及2020年全年的业绩预告信息”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公司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67,869.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82%;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07.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79%;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69.64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8.62%。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及2020年全年的业绩预告信息”。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91,364.74万元至93,714.22万元,较2019年增长13.34%至16.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076.39万元至12,393.26万元,较2019年增长31.32%至34.7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16.19万元至11,280.85万元,较2019年增长33.07%至36.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米凯、吴嘉青

  联系人:米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征和工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担任征和工业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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