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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2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 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 01

  债券代码:151419         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债券代码:162972         债券简称:20北辰 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1年1月14日

  ●  债券付息日:2021年1月15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发行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北辰01。

  3、债券代码:162972。

  4、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00,000,000元。

  6、债券余额:人民币600,000,000元。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4.17%。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月15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1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1.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1年1月14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年1月15日。

  三、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成扬

  联系电话:010-84973263

  传真:010-6499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85号

  联系人:刘岳

  联系电话:010-56702805

  传真:010-5670280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楼

  联系人:黄晗

  联系电话:021-68606439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 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北辰 01

  债券代码:151419         债券简称:19北辰 F1

  债券代码:162972         债券简称:20北辰 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品种二)

  202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1年1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21年1月20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发行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支付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品种二)。

  2、债券简称:14北辰02。

  3、债券代码:122351。

  4、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00,000,000元。

  6、债券余额:人民币1,497,775,000元。

  7、债券期限:“14北辰02”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北辰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发行人决定不上调“14北辰02”的票面利率,即“14北辰02”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2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20%,每手“14北辰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1年1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年1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成扬

  联系电话:010-84973263

  传真:010-6499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向萌朦、张诗哲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606114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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