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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有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债权重整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21-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述

  2020年12月28日,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于2007年11月终止上市,原沪市证券代码:600762,证券简称:金荔科技;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挂牌交易,证券代码:400056,证券简称:金荔1。以下简称“金荔科技”)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406破2号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裁定书》裁定《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生效。根据《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公司持有的金荔科技债权为普通债权,按每100元对应7.1股金荔科技股份的方式,公司持有的金荔科技84,603,351.81元债权受偿金荔科技公司股份共计6,009,685股,其中非流通股3,166,257股,流通股2,843,428股。

  二、债权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根据公司2003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与金荔科技签署了《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公司2003年度第1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03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在该《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的担保金额内,公司为金荔科技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为2003年8月29日起至2004年8月25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5年1月,工行以金荔科技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公司于同年3月9日收到长沙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判令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05-002]详见2005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长沙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公司为金荔科技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29,999,220.00元并支付了相关诉讼费用277,620.15元,解除了公司的担保责任。根据会计准则, 2004-2005年度公司已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全额计提。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公司对金荔科技享有债权追偿权利。

  三、债权的认定情况

  2020年10月30日,雁峰法院依法受理金荔科技重整一案,并指定常德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金荔科技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公司根据雁峰法院裁定的金荔科技重整公告,向管理人书面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84,603,351.81元,其中本金30,276,840.15元(代偿金额为29,999,220.00元、相关诉讼费用为277,620.15元),利息54,115,985.66元(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20年10月30日),诉讼费及其他210,526.00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雁峰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湘0406破2号),确认了公司持金荔技术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84,603,351.81元。

  四、债权受偿方案及结果

  根据雁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406破2号之一)批准的《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方案以“债转股”的方式受偿,按每100元债权对应7.1股金荔科技股份的方式进行清偿(股票价格以1元/股的价格计算,经测算超过0.5股的按照1股进行清偿)。

  根据以上受偿方案,公司对金荔科技的84,603,351.81元债权受偿为金荔科技股份6,009,685股,其中非流通股3,166,257股,流通股2,843,428股。

  公司持有的金荔科技债权将在正式获得股权确认后得以清偿。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影响:公司根据会计制度于2004-2005年度对公司代金荔科技偿付的29,999,220.00元和诉讼费用277,620.15元共计30,276,840.15元进行了全额计提。本次债权重整的实际可收回金额将以公允价值为依据确认当期损益。

  风险提示:金荔科技如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雁峰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金荔科技破产,本次债权重整的实际可收回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长沙中院出具的[2004]长中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

  2.雁峰法院出具的[2020]湘0406破2号《民事裁定书》;

  3.雁峰法院出具的 [2020]湘0406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金荔科技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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