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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三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售股票数量为289,41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98%。

  2、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1月20日,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为36个月,已于2020年11月20日届满。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名。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办理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解除限售的上市流通手续,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0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9、2020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邓广智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000股,回购价格为12.6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人调整为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92,354股相应调整为482,354股。

  2、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214,824,10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07,412,053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2,236,160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2,354股相应调整为723,531股。

  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之处。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17年11月20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20日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9,41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98%。;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

  

  注1: 2017年6月1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923549元及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注2: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2.30元及每10股转增5股),因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注3: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方天亮先生、副总经理陈川先生、王铁旺先生、陈涛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是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计数。

  注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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