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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新焦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7日在《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www.icbccs.com.cn)发布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89号文注册募集的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短信及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2月9日

  4、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月11日,即在2021年1月1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其他经会议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章等印鉴,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77号德胜国际中心D座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本基金账户中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指定方式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如因上述短信通道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5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电话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还是非纸面方式授权,其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5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1月7日前及2021年2月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短信投票和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1年1月7日前及2021年2月5日17:00以后系统记录的短信和电话投票,均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1-9999

  联系人:胡金平

  联系电话:010-66583052

  电子邮件:hu.jinping@icbccs.com.cn

  传真: 010-66583100

  网址:http://www.icbccs.com.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五层A528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0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icbcc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11-9999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市的范围不断扩大,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添加沪港通、深港通相关条款,相应调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内容,并调整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见附件二。

  为实施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

  一、 声明

  1、随着沪港通、深港通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市的范围不断扩大,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变更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调整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对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修改投资范围

  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完善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相关表述,并删除权证,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修改投资策略

  添加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和股票仓位调整策略,完善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的相关表述,调整后的投资策略条款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国内及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上进行灵活配置。

  本基金将重点考虑权益资产的相对估值水平,根据当前市场权益资产PE估值水平的高低,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考虑到权益资产的长期回报占优,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持较高的权益仓位。当市场权益资产PE估值水平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本基金将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反之,则增加权益类资产的配置,以提升组合投资的风险收益比。

  具体PE估值水平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PE估值水平参考沪深300估值水平,参考历史区间为2009年1月1日到最新交易日。

  ……

  5、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 修改投资限制

  变更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9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5%×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2、选择理由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通过参考未来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对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中证8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赋予45%、40%和1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修改风险收益特征

  变更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如下: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小数位数

  对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小数位数进行调整,由“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同时,估值错误的认定相应的由“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调整为“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八)增加基金份额的转让条款

  增加基金份额的转让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添加估值方法条款

  添加估值方法条款:“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十)添加基金费用的种类条款

  添加基金费用的种类条款:“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十一)添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条款

  添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条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十二)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而作出的必要修改外,基金管理人拟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本基金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变更方案实施前,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变更选择期。

  变更选择期期间,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及交易业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变更前可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变更选择期内的赎回费率仍按照《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对于在变更选择期内未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其继续持有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变更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修订后的《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变更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8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0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以通讯方式召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方案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变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icbcc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2021年1月7日《证券日报》公布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授权委托书就其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授权作出特别说明,则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4.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6.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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