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铭:
因你在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隐瞒资金来源真相、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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