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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9版)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2020年1-12月主要经营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0年5月,发行人将持有的法国赛瑞德公司股权全部对外出售,取得投资收益(税后)1,265.22万元,导致扣非前净利润显著高于扣非后净利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出现大量医院停诊、过敏和自免患者检测意愿下降的情况,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随着二季度新冠疫情在国内逐步得到遏制,过敏和自免的检测需求逐步回升,公司收入及盈利情况明显好转,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及盈利情况已经基本接近上年同期的水平。由于2020年一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下滑较大,二三季度收入逐步恢复,因此,综合2020年全年情况来看,预计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仍然会较上年同期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

  上述2020年1-12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浩欧博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董雪松

  项目协办人:吕潇楠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东、陈劭悦、李永伟、王昭权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孙圣虎,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保荐代表人董雪松,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孙圣虎先生,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先后主导或参与鸿辉光通IPO、圣和药业IPO、宝库文化IPO、浩欧博科创板IPO、汉缆股份(00249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宙邦(30003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拓维信息(00226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松发股份(60326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音飞储存(60306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哈工智能(00058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拓维信息(002261)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董雪松女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从事投行工作,参与或负责华安证券(600906)、禾望电气(603063)、上机数控(60318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南化工(002226)重大资产重组,申万宏源证券(000166)非公开发行,华安证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智臻智能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并参与了多个IPO项目的辅导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外润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公司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股份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WEIJUNLI、JOHNLI、陈涛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WEIJUNLI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JOHN LI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金阖投资、鑫墁利投资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金阖投资、鑫墁利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公司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合伙企业/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合伙企业/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合伙企业/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股东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平潭建发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平潭建发承诺:

  (1)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公司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减持价格和数量将相应调整)。

  (6)王凯、李淑宏承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周俊峰承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期间,张合文承诺在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限售和减持承诺。

  作为发行人监事,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相关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系为本人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权益纠纷,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以货币的形式投入。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4)如本人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控股股东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3%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税后薪酬的50%为限);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发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发行人为第一顺位义务人,控股股东为第二顺位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4、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2)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终止实施该次稳定公司股价计划。

  5、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1)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2)冻结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控股股东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有关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自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上述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海瑞祥天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WEIJUNLI、JOHNLI、陈涛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称为“承诺人”),共同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其他申请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承诺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合理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承诺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海瑞祥天承诺

  (1)保证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浩欧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JOHN LI、WEIJUN LI、陈涛承诺:

  (1)保证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浩欧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浩欧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将大幅上升,发行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特承诺如下内容: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整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努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3)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将在目前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②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公司应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苏州外润的承诺

  如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合伙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上述约束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承诺: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评估机构国融兴华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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