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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3版)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支付相关投资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公司将通过申请银行借款等途径自筹资金解决,保证项目的实施。

  二、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参考驻马店城区及周边县市居民气化率指标,并结合驻马店市居民、工商业用户实际用气情况、城市规划、GDP 增长目标及天然气单位能耗、综合交通规划等因素分析,本公司已获取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驻马店市乡镇天然气2020年用气结构预计如下:

  

  2020年驻马店市分区域、分类用气量预计如下:

  

  根据上述内容,公司已获取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驻马店市及周边区县乡镇天然气2020年用气规模为7,935.50万立方米,日平均用气量21.74万立方米,随着乡镇区域居民生活及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天然气的使用量将进一步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游市场规模将得到有力保障。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风险

  1、天然气政府定价导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政府部门制定,由上游气源供应商门站价格、省内天然气长输管输费、城市燃气价格三部分组成。上游气源供应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供需双方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由省发改委制定;城市燃气价格由市、县级物价部门核定。政府物价部门在制定输气价格及城市燃气价格时,主要考虑因素为企业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与石油、煤等各相关能源价格的比较;政府的能源利用政策等。

  由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格有一定的周期,相对于市场变化,价格调整可能存在时间滞后性,公司向下游转移成本的能力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受限。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或行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本公司可根据市场的变化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仍可能不会及时和充分调整相关价格,则可能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作为公用事业行业,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涉及千家万户,虽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及价格调整时会充分考虑投资人的合理回报及稳定运行的重要性,但现行定价机制仍可能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

  2、国家天然气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变化的风险

  目前,天然气行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及各省发改委进行管理,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监察、水土保持等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行业政策和法规,并审批相应规模的管道建设工程。省发改委在相应权限之内,核准省内相应规模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在相应权限范围内管理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在目前行业管理体制下,本公司已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并建立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若国家关于天然气行业的政策出现较大的改变,调整能源利用政策,打破原有的资源分配格局,调整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都将可能影响公司现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与经营,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效益产生影响。

  3、城市燃气设施投资须服从市政规划的风险

  根据豫南燃气、新长燃气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豫南燃气、新长燃气须按照政府城市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以满足管道燃气供应的需要。当市政规划改建和扩建市政建设项目时,豫南燃气、新长燃气须同步投资建设配套的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对市政规划或市政建设项目做出调整,则本公司燃气管网的建设可能受此影响而提前或延后实施。

  (二)经营风险

  1、依赖重要供应商的风险

  按照我国现行的天然气行业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天然气由国家统筹分配和管理。目前本公司由中石油西气东输一线、西气东输二线及山西煤层气等气源供应天然气,已经形成一个多气源、多向流通的天然气管道网络。虽然公司博薛支线已经建成,但是,目前本公司主要气源供应商仍为中石油,若中石油天然气供应量大幅减少或生产运行中出现重大事故,短期内将对本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终端用户的生活与生产。

  2、气源紧张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限的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天然气消费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未来资源约束矛盾将可能更加突出。2018年,我国天然气产量为1,615亿立方米,总消费量为3,097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已经达到48%,对外依存度的增加将增大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确定性。近年来,河南省天然气市场发展较快,天然气需求量不断增大。2017年,河南省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为5.9%,根据《河南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河南省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7.5%,因此河南省“十三五”期间内对天然气的需求将大幅增长。若上游天然气供应难以确保充分满足下游市场的旺盛需求,公司存在业务发展受上游天然气供气量制约的风险。

  3、经营区域较小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发展天然气产业的省份,大多存在区域性的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形成了区域性长输管道由区域运营企业分割的市场格局。本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河南省。尽管公司计划未来通过新建、收购等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和扩展经营区域,但是公司资本实力有限,进入其他地区开展业务的难度较大,在一段时间内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仍将局限于河南省,如果河南省经济发展速度放慢或经济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部分土地和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经营风险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长燃气在新乡市下辖卫辉市、封丘县、延津县、原阳县的分输站、首站、加气站、部分办公楼所在土地及蓝天燃气博薛支线5号阀室所在土地未获取权属证书,合计占地面积44,063.36平方米,上述新长燃气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为公司收购新长燃气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博薛支线5号阀室所在土地因当地政府调整土地规划而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蓝天燃气豫南支线许昌分输站综合楼、博薛支线荥阳分输站综合楼、豫南燃气新蔡县门站办公楼、新长燃气在长垣县、封丘县、延津县、原阳县的部分办公楼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面积合计6,631.40平方米。目前本公司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但仍然存在相关权属证书无法获得的风险。前述瑕疵可能使本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土地及房屋,有可能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

  5、管道毁损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

  经营天然气管道输送及分销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事故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天然气管道沿线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管道的交叉、并行施工作业对管道可能造成损伤;非法占压管道的违章建筑可能对管道造成安全隐患;管道自身配套设施不完善,部分设施落后老化、材料缺陷、施工缺陷等也易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天然气管道还可能受暴雨、洪水、地震、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导致本公司管道漏点、开孔及完全开裂等事故或严重后果,造成天然气泄漏、供应中断、火灾、爆炸、财产损毁、人员伤亡等事故。

  6、下游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28%、44.90%、41.07%及38.31%,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客户集中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虽然给本公司带来了稳定的收入,但如果其中某一客户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对天然气的需求或付款能力降低,则可能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面临其他能源竞争的风险

  目前公司天然气的主要竞争产品为丰富而廉价的煤炭,但随着环保压力逐渐增大、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政府对城市燃煤限制的加强,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竞争优势稳步增强。但是近年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及其他生物能源发展迅速,这些新型能源有可能成为天然气的替代品。终端用户会根据成本、方便程度、安全及环境等因素做出选择,不能保证天然气会继续成为现时及未来终端用户的必然选择。若出现能替代天然气的新型能源,则本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行业风险。

  8、特许经营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业务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城市燃气业务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报告期内,公司的城市燃气业务主要集中于驻马店城区及周边县城、新乡市周边县城及新郑市部分地区,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取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管理、供气安全、供气品质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提前终止,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9、照付不议履行义务的风险

  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中石油签署了包含照付不议条款的协议,若公司未来任一交付年度实际采购量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量而触发照付不议义务,中石油有权要求公司按该年实际采购量与照付不议量的差额付款。若中石油强制执行照付不议条款,则公司在就该差额付款后,有权要求中石油根据协议条款及条件供应天然气补充量;但若公司未能出售中石油所供应的燃气补充量,则可能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9年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2,595.2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27%。本次发行成功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公司发行当年的净利润难以保持同比例增长,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2、融资能力受限影响业务发展的风险

  天然气行业是资本密集性行业,建设初期资金需求大。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为51.96%,通过债务融资的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国内天然气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公司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更为激烈的竞争,为巩固并扩大公司市场份额,加强公司天然气中、下游一体化运营,公司计划通过新建、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和扩展经营区域,仅靠间接融资方式难以满足未来的资金需求。

  3、公司现金收款金额较高的风险

  由于城市燃气业务及燃气安装业务的行业特点,公司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上半年现金收款额占各期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例分别为10.84%、9.53%、4.68%和3.87%。公司对现金收款的保管、稽核、缴存等环节的管理都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措施,但是公司现金收入金额较高,仍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驻马店乡镇天然气利用工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和系统规划,主要为了满足驻马店周边乡镇使用天然气的需求。但在项目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果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影响到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从而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本次发行前,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64.08%的股权,蓝天投资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100%的股权,蓝天集团持有本公司61.28%股权;李新华还直接持有本公司8.41%的股份。本公司通过采取制订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成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引入经营管理骨干人才成为股东等一系列措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规范运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出现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但不能排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行为的可能性。

  3、股市风险

  影响股市价格波动的原因十分复杂,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市场买卖力量对比、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可能因股价波动而遭受损失。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规模和行业特性,本公司于本节披露的重大合同标准为: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2,000万元,但对公司的业务、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

  1、特许经营协议

  本公司在从事城市天然气业务的各主要地区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方式获得了特许经营权,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资产权属情况”。

  2、重大采购合同

  截止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1)天然气采购合同

  1)公司与中石油签署的天然气采购合同

  2020年5月15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20-2021年天然气购销合同》,该协议主要明确了2020年5月-2021年3月天然气供应量及销售价格。2020年5月29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20-2021年天然气购销合同>价格调整协议》,该协议主要对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合同的历史变更情况如下:

  a)2003年12月7日,豫南管道与中石油签订照付不议的《天然气销售协议》,约定供气期自豫南管道正式运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中石油每年向豫南管道供应压力不小于4.0Mpa的天然气4.69亿标准立方米;天然气价格和管输费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其继任机构的规定执行;如中石油发生短供,则中石油应向豫南管道提供短供补偿;在合同有效期的任一年度内,豫南管道应提取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量并为之付款,或者不提取气量但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照付不议量付款。双方还就预付款金额及方式,供气先决条件,供应天然气的义务,预测供应量,指定、供气和提气,额外气,补提气,结算单和付款,标准和质量,计量和检定,交付、所有权和风险,试运转期,维护,转售,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可抗力,生效和期限,减供或停供,终止,责任和赔偿,保险,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b)2009年1月7日,公司与中石油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变更协议》,鉴于豫南管道整体变更为蓝天燃气,双方同意豫南管道在上述《天然气销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蓝天燃气承担。

  c)2009年8月18日,公司与中石油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的变更协议》,约定自2007年起至付气期结束止的每一个交付年度供气量由4.69亿标准立方米/年变更为4.64亿标准立方米/年。

  d)2009年9月27日,中石油、公司、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补充协议》,由于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是通过公司供气,中石油同意增供气量,具体为:2009年增供0.2亿标准立方米(即年合同量变更为4.84亿标准立方米),2010年至付气期结束止(2023年12月31日)的每一个交付年度增供0.5亿标准立方米/年。

  e)2010年12月18日,中石油与公司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2010年度-2014年度中石油向公司供应天然气的合同量变更为5.74亿立方米、6.34亿立方米、7.14亿立方米、8.14亿立方米及8.64亿立方米。上述五年结束以后的每个五年区间各年的年合同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区间内各年的合同量应为上一区间最后一年的年合同量。其中,各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与原合同相应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之差称为西气东输二线年合同量,为0.6、1.2、2、3、3.5亿立方米。若中石油进口的天然气资源减少,双方同意届时增加供应的西气东输二线的天然气量相应进行减少。在国家对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的价格做出正式规定之前,如中石油没有通知公司对西气东输二线合同量执行新的价格,则合同量执时届时原协议规定的天然气价格。如中石油通知公司对西气东输二线合同量执行新的价格,则西气东输二线合同量按新价格执行,前提是对西气东输二线年合同量执行的新价格不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f)2012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天然气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2012年度-2015年度中石油向公司供应天然气的合同量变更为7.79亿立方米、8.79亿立方米、9.29亿立方米、9.29亿立方米。上述期间结束以后的每个五年区间各年的合同量将在该区间开始前一年的6月30日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区间内各年的年合同量应为上一区间最后一年的年合同量。

  g) 2017年10月25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今冬明春天然气销售补充协议》,其中对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向中石油采购天然气的数量与价格进行了约定。

  h)2018年3月31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补充协议》(2018年度确认书),原合同项下2018年的年合同量变更为109,620万立方米。

  i)2018年9月10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其中对发行人在2018年11月-2019年3月期间向中石油采购天然气的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约定。

  j)2019年3月31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双方销售和采购天然气的期限为从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量为109,441.924万立方米。

  k)2019年4月28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19年第二季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4-6月的合同量进行了变更。

  l)2019年7月31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19年第三季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7月-9月的合同量及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31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19年4月-10月价格调整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4月-9月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2019年10月天然气销售价格。

  m)2019年11月30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冬季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明确了2019年11月-2020年3月天然气供应量及销售价格。

  2)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安全供气、用气协议书

  2011年8月,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安全供气、用气协议书》,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新长燃气供应天然气;合同双方还对共同责任和义务、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自2011年8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2018年4月26日,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项下新长燃气2018年的年合同量变更为3,472.87万立方米。

  2019年4月8日,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量为3,472.88万立方米。2019年4月30日,双方签署了《<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19年第二季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4-6月的合同量进行了变更。

  2019年7月30日,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2019年第三季度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7-9月的合同量和价格进行了变更。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冬季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对双方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合同量和价格进行了变更。

  2020年4月30日,新长燃气与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0-2021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量为2,695.3808万立方米。

  3)蓝天燃气与中石化签署的采购协议

  2020年1月8日,蓝天燃气与中石化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蓝天燃气向中石化采购天然气,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量为12,093.10万立方米。合同还对交付地点、计量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8日,蓝天燃气与中石化签署《天然气销售及购买合同》,蓝天燃气向中石化采购天然气,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2025年合同量分别为25,000、30,000、35,000、40,000、45,000及50,000万立方米。合同还对交付地点、计量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5日,蓝天燃气与中石化签署《2020-2021年<天然气销售及购买合同>补充协议》,其中对2020年4月-2021年3月天然气供应量及价格进行了进一步补充确认。

  2020年7月15日,蓝天燃气与中石化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将原蓝天燃气与中石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的采购主体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中心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河南天然气销售中心。

  4)豫南燃气与信阳富地签署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2018年1月,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与信阳富地签署《天然气供气协议》,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向信阳富地采购天然气,供气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每年续签,2018年合同量为800万立方米,以后年度供气量根据买方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018年7月,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与信阳富地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2018年度确认书),其中对2018年的年合同量进行了确认;2018年11月,双方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其中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天然气供应量及销售价格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与信阳富地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明确了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天然气供应量及销售价格。

  2019年7月开始,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向蓝天燃气采购天然气,同时与信阳富地签署天然气代输合同,信阳富地为豫南燃气确山分公司提供天然气代输服务。

  5)公司与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签署的天然气购销合同

  2019年1月,公司与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购销合同》,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向公司销售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对销售气量,交付地点、计量方式,销售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1)2020年5月1日,豫南燃气与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豫南燃气向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采购PE管材、管件及PE阀门等产品;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供货产品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及供货方式,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2018年11月21日,新长燃气与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新长燃气向河南联塑实业有限公司采购PE燃气系列管材、管件、阀门;合同有效期为2年;双方还对产品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供货方式、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3)2020年1月1日,新长燃气与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常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新长燃气提供市政中低压管道工程、居民小区庭院、户内管网工程、工商用户户内管网工程以及零星燃气管道工程等常规燃气工程管道铺设、安装、迁移改等工程安装服务,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还对履约担保、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要求、结算与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4)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

  豫南燃气与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燃气工程年度施工协议》,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向豫南燃气提供中、低压干(支)管、工商业户、民用户、拆改线、大型抢险维修及其他工程的施工服务。合同还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

  5)信阳中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蓝天燃气、豫南燃气及新长燃气与信阳中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设备及工程物资采购协议,采购内容包括球阀、阀门、镀锌钢管等;合同还对采购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运输要求、交货方式、检验及验收、付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

  3、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4、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为:

  单位:万元

  

  

  5、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为:

  单位:万元

  

  6、其他重大合同

  2018年11月1日,发行人与河南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驻马店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三方合资成立驻马店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其中河南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发行人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现金出资4,050、2,700及2,25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5%、30%及25%,河南省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驻马店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取得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700MA45Y2DF5B,经营范围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以上范围内燃气均不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对外担保事项。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 称: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勇

  住 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生产街北段路西

  电 话:0396-3811051

  传 真:0396-3835000

  联系人:赵鑫

  电子邮件:ltrq2017@126.com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 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

  项目协办人:姜士洋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海燕、鄢坚、谢强、张茜、蒋恬婧、邢希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住 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电 话:0371-65585033

  传 真:0371-65585639

  项目组成员:张晓飞、李凤、祁玉峰、逯培超

  (四)发行人律师

  名 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小英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

  电 话:010-65518580

  传 真:010-65518687

  签字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五)审计机构

  名 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电 话:021-61418888

  传 真:021-63350003

  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玥、刘婵

  (六)验资复核机构

  名 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子龙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B2)座301室

  电 话:0371-65336363

  传 真:0371-65336363

  签字注册会计师:吕子玲、谭妍妍

  (七)资产评估机构

  名 称: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钧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97号粮贸大厦2楼

  电 话:0371-65932096

  传 真:0371-65931376

  签字资产评估师:李东峰、郭宏

  (八)股票登记机构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021-58708888

  传 真:021-58899400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 号:819589015710001

  户 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除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资料外,公司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及地点

  1、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2、查阅地点:

  (1)发 行 人: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驻马店市蓝天大道南段

  电 话:0396-3811051

  传 真:0396-3835000

  联系人:赵鑫、陈建

  (2)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 话:0755-82943666,010-82291138

  传 真:0755-82943121

  联系人:刘海燕、鄢坚、姜士洋、刘智、贾音、谢强、张茜、蒋恬婧、邢希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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