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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4宗案件借款本金合计约7,000万元

  ● 终审判决情况:14宗案件均判决,名义借款人(14宗案件的原审第一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张朋起、宋雪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ST鹏起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案件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披露了因14宗原告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资本”)与被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本公司、张朋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全部多次被轮候冻结。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详细披露了上述14宗案件的具体情况,*ST鹏起因提供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涉讼。

  2020年7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0),披露了公司收到14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河法院对前述14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审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对公司涉及的14宗与广金资本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公司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本公告涉及14宗案件的原审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金资本,涉讼借款本金约7,000万元(每起案件约500万元),原审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其中一名原审第一被告为公司董事,公司因为上述14宗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诉讼。

  14宗案件的案件案情基本一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第一被告):某自然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第二被告):张朋起

  原审被告(第三被告):宋雪云

  原审被告(第四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五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六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

  原审被告(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五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第六被告仅涉及14宗案件中的12宗案件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七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

  二、诉讼判决

  14宗案件的判决情况相似,以下为其中1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1)判决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偿还借款本金4,670,5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97元)。

  (2)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律师费56,428.57元;

  (3)被告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金资本支付担保费10,407.59元;

  (4)被告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金资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ST鹏起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广金资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1、广州中院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认定

  (1)对原审第一被告

  原审第一被告作为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受托订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受合同约束,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对*ST鹏起

  广州中院对一审判决*ST鹏起保证担保责任的结果予以维持。

  (3)对张朋起、宋雪云

  张朋起、宋雪云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负直接还款责任。

  2、判决主要内容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2)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70,500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从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扣除原审被告一已经支付的824,999.97元)。

  (3)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428.57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407.59元;

  (4)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仅涉及12宗案件)就本案债务向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78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执行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 报备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1-00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9宗案件借款本金合计约4,500万元

  ● 终审判决情况:9宗案件均判决,名义借款人(9宗案件的原审第一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张朋起、宋雪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ST鹏起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案件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16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披露了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经公司核查,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主要涉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集团”)下属企业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借款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详细披露了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与金控小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

  2020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披露了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民事判决书》,越秀法院对前述公司涉及的9宗与金控小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及原审第一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对公司涉及的9宗与金控小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公司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公司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本公告涉及的9宗案件原审原告为广金集团下属企业金控小贷,涉讼借款本金共4,500万元(每宗案件500万元)。9宗案件原审第一被告(借款人)均为*ST鹏起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其中1名为公司现任董事、2名为公司现任监事,公司为上述9宗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涉及诉讼。

  9宗案件案情完全一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第一被告):某自然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第六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第二被告):张朋起

  原审被告(第三被告):宋雪云

  原审被告(第四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五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第七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在原审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当贷款借据载为准。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按贷款合同约定把贷款5,000,000元于2017年02月14日划到被告一的银行账号,贷款合同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六于2018年03月15日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原告与被告七于2018年08月17日签订了《担保书》。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且约定当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时,原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连带承担。

  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本金,且被告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判决

  9宗案件的判决情况相似,以下为其中1宗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63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利息为 221,875元,从2018年8月15日起,以4,637,50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3)被告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1/2的赔偿责任。

  (5)驳回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终审判决

  1、广州中院对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认定

  (1)对原审第一被告

  原审第一被告作为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受托订立合同,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受合同约束,可不承担还款责任。

  (2)对*ST鹏起

  广州中院对一审判决*ST鹏起保证担保责任的结果予以维持。

  (3)对张朋起、宋雪云

  张朋起、宋雪云作为实际借款人,应负直接还款责任。

  2、判决主要内容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五项。

  (2)原审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3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利息为221,875元,从2018年8月15日起,以4,637,50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3)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向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原审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朋起、宋雪云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 报备文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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