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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利科技”)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并于2019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828万元变更为9,10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700,083,071.01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3,008,939.78元,利用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384,000,000.00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32,230,000.00元的差异金额人民币4,862,010.79元,系期末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4,862,010.7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专户,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分别与各商业银行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变更为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0501678108000024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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