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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175.015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693.04万股的2.07%。其中首次授予1,10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693.04万股的1.95%;预留68.015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693.04万股的0.12%,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5.79%。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2.35元。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解除限售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且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剔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后的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9.87亿元。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5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110万股调整为1,107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65.0155万股调整为68.0155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月11日

  2、授予数量:1,107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人数:65人

  5、授予价格:2.35元/股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7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7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5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110万股调整为1,107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65.0155万股调整为68.0155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5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110万股调整为1,107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65.0155万股调整为68.0155万股。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激励对象和激励数量,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股票授予、对董事会的授权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5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110万股调整为1,107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65.0155万股调整为68.0155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7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11点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玉华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点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人调整为65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1,110万股调整为1,107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65.0155万股调整为68.0155万股。

  董事付波先生、刘强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107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付波先生、刘强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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