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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推选董事周其华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樊黎黎女士和庄盛鑫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其华、财务总监王秀玲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况,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童智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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