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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取得大孙各庄地块不动产后被执行人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公司”)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共计514,977元;保全费用72,364.2元及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已对本案判决,经公司初步判断,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可计入存货成本,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存货的出售情况确认,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接到北京市三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1664号]。本次涉及诉讼为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空港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空港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的后续进展。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一审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一审基本情况

  1、一审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

  一审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2、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新华大街63号(村委会北50米)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3、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二)诉讼的案件一审的事实、请求内容

  1、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承担其通过强制拍卖取得原告涉案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

  (2)被告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514,977元;

  (3)诉讼费及保全费用72,364.2元均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5日,经顺义法院主持,金兆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孙各庄村村南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执行公开拍卖,《竞买公告》中明确载明“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2015年11月21日,天瑞置业竟得该房地产,2015年12月4日,作为拍卖人的顺义法院与天瑞置业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拍卖成交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纳税义务,迄今未交纳涉案土地被拍卖而产生的税费,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失。

  3、被告答辩主要内容

  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已于2017年3月8日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已承担了过户依法应当交纳的税费,被告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涉争税款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告援引《竞买须知》《竞买公告》中所称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土地增值税是扣除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的税金,土地增值税是国家针对出让人取得收入的课税,本案中,金兆公司出让所得的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取得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费课税原因、性质均不同,土地增值税不属交易、过户特定环节产生的税费,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现原告突然提起天价追偿,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成立,涉争的税款纳税主体是本案原告,被告无法取得税款抵扣发票,让没有任何收益的被告承担天价税款且得不到抵扣,对被告极为不公平。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天瑞置业给付原告金兆公司55,049,380.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2、驳回原告金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金兆公司负担4,837(已交纳);由被告天瑞置业负担170,7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三中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二审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二审基本情况

  1、二审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2号

  2、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新华大街63号(村委会北50米)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二)上诉请求的内容

  1、金兆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及天瑞置业答辩主要内容

  (1)上诉请求

  ①请求判决天瑞置业向金兆公司支付另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514,977元。

  ②请求判决天瑞置业承担一审的保全费用72,364.2元。

  ③本案诉讼费由天瑞置业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金兆公司主张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的受理费用以及一审的案件保全费用,有失公允。

  ① 本案肇始于天瑞置业未按照《竞买公告》《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缴纳有关税费,并由此产生了另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向金兆公司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审判决书载明“在金兆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天瑞置业仍未及时自动承担相关费用,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无论是前述另案产生的诉讼费用,还是本案一审的财产保全费用,都与天瑞置业过错有因果关系。

  ②金兆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众多,企业破产已导致债权人受清偿不足,另行承担因天瑞置业过错导致的诉讼费、保全费有失公允。

  (3)天瑞置业的答辩主要内容

  不同意金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金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金兆公司的上诉请求。金兆公司所主张的另案费用均是其怠于履行义务以及自身诉讼错误所导致,所以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保全费用属于非必要的诉讼支出,不应由天瑞置业承担。

  2、天瑞置业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及金兆公司答辩主要内容

  (1)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兆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事实和理由

  ①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涉及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有效”,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错判。

  金兆公司是本案涉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自行承担本案涉争税款。在本案中,天瑞置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完成,涉争的税款是金兆公司的纳税义务,应当由金兆公司向征收税务机关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关于“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存在的问题”阐述,税收法定原则涉及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属于公法范畴,违反公法的规定显然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定竞买文件中买受人承担全部过户税款的约定有效是错误的,判令天瑞置业承担金兆公司应该承担的税款亦属错误。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涉争税款应当由金兆公司承担。

  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已经办理过户,天瑞置业亦因此承担了过户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天瑞置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土地增值税属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交易过户环节的税费,判令天瑞置业承担于法无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金兆公司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涉案的土地增值税唯一受益人是本案金兆公司,顺义法院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也均未明示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天瑞置业承担土地增值税显属错误。

  ③一审判令天瑞置业承担涉案滞纳金亦属错误。

  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金兆公司的破产时间为2016年的6月2日,拍卖时金兆公司尚未破产,其可以在拍卖成功后通过拍卖款交纳税款,即使破产亦不影响其通过拍卖价款交纳税款;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定金兆公司为法定纳税主体,金兆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怠于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和征税机关因计税数额问题,引发两审诉讼,不应由天瑞置业承担。

  ④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9月2日经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与本案有关,其中关于对概括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做了明确性规定,认为不应当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司法拍卖税费。

  (3)金兆公司的答辩主要内容

  ①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涉及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有效,应予维持。

  ② 土地增值税必然属于土地使用权办理交易过户环节的税费。

  ③天瑞置业未及时承担相关税费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令其承担金兆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缴纳范围内的滞纳金,系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二审判决情况

  1、撤销顺义法院(2020)京0113民初4659号判决;

  2、天瑞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兆公司54,588,720.18元;

  3、驳回金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36元,由金兆公司负担15,115.5元(已交纳);由天瑞置业负担155,5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金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26,720元,由金兆公司负担9,673元(已交纳);由天瑞置业负担317,047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三中院已对本案判决,经公司初步判断,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可计入存货成本,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存货的出售情况确认,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1664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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