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债券代码:128115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且全体董事均已书面确认收到全部会议材料。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5号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副董事长、副总裁池晓蘅女士担任公司总裁,同时池晓蘅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池晓蘅女士担任副总裁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开发和对外采购,担任公司总裁后,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事务。池晓蘅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个人简历
池晓蘅:女,1975年3月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销经理、外销副总、副总裁。2020年8月至今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池晓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29,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与公司控股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池晓蘅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债券代码:128115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裁辞职暨聘任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兼总裁仇建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仇建平先生因公司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继续负责公司战略发展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仇建平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仇建平先生在任职总裁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其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仇建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884,300股,其所持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副董事长、副总裁池晓蘅女士担任公司总裁,同时池晓蘅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池晓蘅女士担任副总裁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对外销售、产品开发和对外采购,担任公司总裁后,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事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总裁辞职暨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总裁辞职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仇建平先生因公司分工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仇建平先生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继续负责公司战略发展和对外投资。
2、仇建平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管理,也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我们同意仇建平先生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
(二)关于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1、经对总裁候选人池晓蘅女士的个人履历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2、公司总裁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总裁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王刚: 陈智敏: 施虹: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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