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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为一年定期开放基金,第七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1年1月15日为基金管理费计提日,不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七个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9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2022年1月29日)为本基金的第八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位于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有限公司等。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第七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管理费计提日,该日不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对基金的管理费进行计提。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七个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七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2、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9日为本基金第七个开放期,即在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并自2021年1月30日起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由于本基金在管理费计提日计提管理费,因此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明显的下降,管理费计提方法详细参见《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七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7、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8、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从其规定。

  1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11、本公告有关内容的解释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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