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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1月5日,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14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

  

  二、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1月7日在公司官网发布了《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7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2021年1月1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

  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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