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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ST乐通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部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未决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未决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就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及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自2006年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乐通”)陆续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申乾 ”)签订《油墨购销合同》,向其销售油墨产品。

  截至2018年底,由于江苏申乾生产经营困难,经公司及湖州乐通多次催收后,江苏申乾未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其中,江苏申乾尚欠公司货款12,128,842.93元,江苏申乾尚欠湖州乐通货款204,864元。

  2019年,公司及湖州乐通预计上述款项难以收回,因此对货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20)。

  2020年,公司及湖州乐通以江苏申乾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分别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2020年10月9日,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2民初9056号),经判决,被告江苏申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州乐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2民初9513号),经判决,被告江苏申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生效后,江苏申乾均未执行上述判决,故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湖州乐通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表。

  截至目前,公司及湖州乐通尚在等待法院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已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材料均获得胜诉,但被告江苏申乾仍未执行判决,遂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及湖州乐通已按照会计准则对江苏申乾应收货款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往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来能否收回相关款项尚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申请执行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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