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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11版)

  (上接C11版)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行业前景、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等预测性信息不能达到的风险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引用或披露的对行业前景、市场空间等预测性信息是发行人基于经济形势、市场需求等历史信息及现阶段状况进行的判断,一旦经济形势或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的盈利水平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等因素作出。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面临着市场需求变化、相关政策变化、新冠疫情影响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项目实施后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国际贸易环境等发生不利变化,或发行人不能有效开拓市场,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则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发行人的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果葡糖浆减产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年产3万吨木糖醇技改项目”实施全厂污染物以新带老消减措施。该项目投产后,发行人拟通过减产果葡糖浆生产规模3万吨/年并进行相关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措施,确保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果葡糖浆产能为10万吨,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发行人果葡糖浆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7.47%、97.19%、95.85%及71.71%,产销率分别为104.59%、99.89%、99.84%及100.08%,产销情况良好。未来因募投项目投产导致果葡糖浆产品的减产,可能对发行人该产品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固定资产预计将增加107,256.47万元。项目运营后,每年将新增折旧约9,694.86万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市场环境、相关政策、发行人的市场开拓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则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净资产将在短期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在完全达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水平可能无法与净资产实现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股东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发行人所在的行业属于食品工业的子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多元糖醇及生物法化工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被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对行业给予鼓励和支持,为功能性糖醇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但未来不排除国家调整对功能性糖醇行业的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2、出口政策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境外的分别为35,658.64万元、71,744.73万元、82,855.25万元及42,825.0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8.75%、51.41%、55.03%、60.89%,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为功能性糖醇产品。功能性糖醇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进出口时需要遵循当地国家的相关法律,可能需要接受其海关及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以确保符合该国食品标准,保证食用安全。如果相关国家或地区调整相关食品监管或进口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3、环保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仍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对当地环境产生影响。发行人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建成相对完善的环保设施。但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及生态环境规划的调整,国家或地方未来可能修改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从而使得公司环保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增加,并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规划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201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5〕31号)和《关于浙江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号),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3003493)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申请。如果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则发行人母公司届时将不能再享受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发行人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将从15%提高至25%,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享有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如下:

  另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发行人产品出口业务享受一定的“免、抵、退”增值税优惠。

  若在上述税收优惠到期后公司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发生变化,取消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部分国家或地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加征关税等手段加大对其产业的保护力度。在美国2018年9月17日公布的第二批对中国2,000亿美元产品加征关税的清单中包括木糖醇。自2018年9月24日起,我国向美国出口的木糖醇被额外加征10%的关税;自2019年5月10日起,被额外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上调至25%。发行人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为木糖醇。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发行人向美国出口的产品总金额分别为5,993.68万元、11,317.24万元、18,416.14万元及7,330.3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8%、8.09%、12.19%及10.37%,加征关税对公司近期利润影响预计相对较小。但如果未来美国或其他国家继续加大对相关产品的关税加征力度,或发行人丧失关税转移的议价能力,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结算。随着我国汇率政策改革逐步深入,汇率形成机制将更加市场化,汇率波动幅度或会更大。报告期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所波动。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发行人实现的汇兑收益分别为-365.89万元、786.34万元、365.45万元及331.54万元。其中,2018年度发行人汇兑收益增幅较大主要系当年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升值所致。如果未来美元对人民币出现贬值,则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影响

  2020年初以来,全球多地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对国内及全球经济、贸易等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本次疫情爆发以来,发行人一直保持生产状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2020年1-6月,发行人业绩情况良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551.48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出口国主要包括波兰、美国、意大利、俄罗斯、泰国等,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境外的比例分别为38.75%、51.41%、55.03%及60.89%,逐年上升。尽管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情况良好,但受本次疫情影响,发行人对部分主要客户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扩散或持续恶化,并对全球经济产生较大冲击进而导致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需求下降,则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事项

  根据重要性原则,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对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500万以上合同或其他重要合同予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1、采购协议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采购协议情况如下:

  2、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8日,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箭牌糖类(上海)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总采购协议》,对玛氏箭牌2018年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定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发行人将相关产品运送至玛氏箭牌全球范围内指定的下属公司及相应工厂,该协议自2018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两年。2019年1月1日,玛氏箭牌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对2019年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经双方进一步协商,玛氏箭牌已与发行人就2020年及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2019年2月1日,亿滋与发行人签署协议,对2019年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定价方式进行了约定。2020年3月4日,亿滋向发行人出具中标通知,与发行人就2020年及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定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3)2019年4月10日,Perfetii Van Melle Holding B.V.与发行人签署《供应协议》,对其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自动续签一年。

  (4)2020年2月18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2020年度《供应协议》。根据该协议,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按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向发行人采购木糖醇产品,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有效期届满后可自动续期一年。

  (5)2019年1月1日,CBPC LTD(可口可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2019年度至2021年度《高果糖浆55主供应协议》。根据该协议,CBPC LTD或关联瓶装集团及装瓶厂向发行人采购规定质量标准的高果糖浆;发行人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华东、华中、华南的供应商,以约定的定价方式向可口可乐公司销售高果糖浆。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2019年3月7日,费列罗与发行人签署协议,对其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2020年7月7日,双方进一步签署协议,对费列罗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的规格、数量及定价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8月。

  (7)2019年12月12日,土耳其CCC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采购合同,土耳其CC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质量标准向发行人采购糖醇产品,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2020年度木糖醇、果葡糖浆《购销合同》,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标准及交货周期向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加工地交货,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9)2020年1月1日,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2020年度果糖采购合同》,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质量标准向发行人采购F55果葡糖浆,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2020年1月17日,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2020年度《购销合同》,对采购糖醇产品的数量及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2020年2月18日,百事饮料(南昌)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大宗原物料采购合同》,发行人按照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依具体订单向百事饮料(南昌)有限公司销售果葡糖浆,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2020年3月26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基本供货合同》,发行人按照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订单要求向其销售果葡糖浆,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13)2020年4月10日,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果葡糖浆储罐使用合作协议》,发行人按照具体订单或购销合同向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果葡糖浆,并提供储罐供甲方储存果葡糖浆使用,协议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

  (14)2020年5月11日,江西中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产品买卖年度合同》,发行人向江西中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果葡糖浆3,000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

  (15)2020年5月28日,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果糖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销售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果葡糖浆2,000吨,协议期限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0月31日。

  3、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银行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注1:发行人仍沿用2019年循环借款合同,最近一期505万元借款的期限为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

  注2: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已使用借款额度共计3,609.70万元;

  注3:现已更名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4、担保合同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5、其他合同

  (1)2016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宜宾丝丽雅、宜宾雅泰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三方同意合资成立雅华生物,宜宾丝丽雅向雅华生物提供约定标准的含半纤维素碱液并承诺全部回购雅华生物处理后达到约定标准的碱液;雅华生物生产的产品依据市场价格优先供应给发行人。雅华生物的经营期限为20年。

  (2)2016年12月6日,发行人与唐山三友签署《半纤水解浓缩液生产木糖合作协议》;2018年7月31日,发行人与唐山三友签署《半纤水解浓缩液生产木糖合作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唐山三友承诺向发行人以约定价格供应符合协议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半纤维素水解浓缩液;唐山三友确保半纤维素水解浓缩液的稳定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出售半纤维素水解浓缩液;发行人及关联企业未全部接收唐山三友每月生产的半纤维素水解浓缩液时,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购买。双方就半纤维素水解浓缩液价格每年协商一次。

  (3)2019年7月26日,发行人与诺华赛分离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发行人向诺华赛分离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购买分离系统,合同总价款为2,698万元。

  (4)2019年8月25日,发行人与浙江辉宏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办公楼扩建项目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发行人将办公楼扩建项目的建筑工程及相关的配套施工发包给浙江辉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暂估价为650万元。

  (5)2019年12月15日,发行人与盛华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行人将年产3万吨山梨糖醇技改项目工程施工发包给盛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建筑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水电安装工程等,工程暂估价为2,600万元。

  (6)2019年12月20日,发行人与维博尔振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发行人向维博尔振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相关专用设备及其配件等,合同金额为1,085万元。

  (7)2020年1月10日,发行人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相关专用设备,合同金额为628万元。

  (8)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与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签署锅炉买卖合同,发行人向无锡华光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采购锅炉等设备,合同总价为728万元。

  (9)2020年5月6日,发行人与赛普特环保技术(厦门)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发行人向赛普特环保技术(厦门)有限公司采购分离提纯系统,合同金额785万元。

  (10)2020年6月8日,发行人与梅德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发行人向梅德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线等,合同金额580万元。

  (11)2020年6月13日,发行人与盛华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盛华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蒸汽供热系统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工程暂估价为1,500万元。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为发行人联营企业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020年7月21日,发行人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前证据保全事项出具的(2020)鲁01证保7号、(2020)鲁01证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山东绿健,将浙江华康及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申请人浙江华康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0434.5)、“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210478583.X)的相关证据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与前述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对应的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8日,山东绿健作为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号(2020)鲁01民初2915号、(2020)鲁01民初2916号),诉称发行人(被告一)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诉专利技术,大量生产、 销售侵权麦芽糖醇和山梨醇产品,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未经许可,大量销售被告一生产的侵权麦芽糖醇和山梨醇产品,给原告造成损失。并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涉诉专利方法生产麦芽糖醇和山梨醇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诉专利方法生产的麦芽糖醇和山梨醇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被告一的麦芽糖醇和山梨醇产品;3、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500万元(其中,麦芽糖醇1,500万元,山梨醇1,000万元);4、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30万元;5、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因发行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定于2020年10月19日的开庭时间因此变更,具体时间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通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已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积极准备应诉。

  2、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发行人技术及其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

  在麦芽糖醇生产工艺的“色谱分离”环节,发行人采用了“SSMB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技术”;在山梨糖醇生产工艺的“结晶”环节,发行人采用了“山梨糖醇全结晶技术”。

  麦芽糖醇生产工艺中的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技术与山梨糖醇生产工艺中的结晶技术,是大部分麦芽糖醇、山梨糖醇生产厂家所采用的技术,各生产厂商在具体技术方案及参数方面有所不同,并因此形成各自不同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但“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结晶”等技术中的相关词汇为通用技术词汇。

  发行人采用的“SSMB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技术”、“山梨糖醇全结晶技术”分别为发行人麦芽糖醇、山梨糖醇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是发行人在麦芽糖醇、山梨糖醇生产过程中的核心技术之一,其名称虽然与山东绿健名下的“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0434.5)、“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210478583.X)专利中的部分技术词汇有重合,但该等技术词汇为通用技术词汇,发行人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方案与山东绿健名下的前述两项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3、报告期与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相关的产品收入及利润金额

  报告期各期,涉诉专利涉及的麦芽糖醇及山梨糖醇产品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毛利的合计比例均不超过20%,占比相对较小。

  4、是否面临败诉的风险及发行人总体应对诉讼安排

  (1)发行人麦芽糖醇及山梨糖醇相关技术不同于涉诉专利,发行人败诉概率较低

  根据发行人及其技术负责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其确认:发行人生产“麦芽糖醇”和“山梨醇”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技术,发行人并未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收到的相关诉讼材料,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出具的分析意见,其认为:①山东绿健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涉及与其诉称的方法发明专利有关的任何能够体现侵权行为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山东绿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②“麦芽糖醇”和“山梨醇”属于公知产品且早已被广泛地进行工业应用,除发行人所使用的制备方法外,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以及制备结晶山梨醇还有多种方法可以实现,本次涉诉的两个专利(“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所涉及的制备方法只是各自领域目前使用的多种制备方法中的一种。山东绿健所举证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简要介绍并未体现涉诉专利方法;③发行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山东绿健所主张的专利技术,不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基于目前的起诉材料,发行人败诉概率较低。

  (2)山东绿健相关涉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2003268”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其经检索后确认,山东绿健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0510040434.5,名称为“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20年8月,国家工业结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结晶科学与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龚俊波教授出具专家意见,其在对“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478583.X)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工艺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的部分技术工艺在实践中难以达到专利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效果。

  2020年8月24日,发行人已委托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与本次诉讼相关的专利号为200510040434.5,名称为“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和专利号为201210478583.X,名称为“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山东绿健两项涉诉专利全部无效。

  根据前述《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及专家意见,山东绿健名下的前述涉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如前述涉诉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山东绿健将丧失提起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权利基础。

  (3)可能的诉讼不利后果影响分析

  根据原告山东绿健的诉讼请求,如发行人败诉,则发行人存在停止销售使用涉诉专利方法生产的麦芽糖醇及山梨醇产品,及向原告支付不超过2,530万元赔偿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可能。具体影响分析如下:

  ①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总额2,53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其合计金额分别占发行人2020年6月末净资产额(81,786.91万元)的比例,及占发行人 2019年度净利润(27,011.36万元)的比例均较小。即便发行人全面败诉,扣除赔偿金及损失后,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发行人仍符合发行条件。

  ②涉诉专利涉及的麦芽糖醇及山梨醇产品,其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合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毛利占比均不超过20%。

  ③根据发行人及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出具的分析意见,“麦芽糖醇”和“山梨醇”属于公知产品且早已被广泛地进行工业应用,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以及制备结晶山梨醇还有多种方法可以实现。因此,即使发行人全面败诉,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且发行人仍可通过变更生产工艺等方式继续生产销售麦芽糖醇及山梨醇产品,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④变更生产工艺等措施可能会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经查阅山东绿健拥有的“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0434.5)、“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210478583.X)专利之权利要求书,其载明的技术均仅分别涉及麦芽糖醇和山梨糖醇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即麦芽糖醇生产工艺中的色谱分离过程和山梨糖醇生产工艺中的结晶过程)的方法之一,并不涉及全部生产流程。如果发行人在前述诉讼中全面败诉,发行人至少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案,以替代目前麦芽糖醇和山梨糖醇生产工艺中的相关环节:

  A. 变更麦芽糖醇工艺

  采用国外某公司的SSMB色谱分离系统,或采用国内某公司的SSMB色谱分离系统,或采用某公开论文中载明的纳滤膜工艺提纯技术,前述任一技术均与山东绿健拥有的麦芽糖醇SMB模拟移动床色谱分离技术不同,并可替代发行人目前采用的SSMB色谱分离技术。

  B. 变更山梨糖醇工艺

  采用国外某公司于1997年申请的山梨醇混合结晶专利技术,或采用国外某公司于1995年申请的山梨醇挤出结晶专利技术,前述两项专利技术均已过专利保护期,无须付费即可使用,且前述任一技术均与山东绿健拥有的山梨糖醇结晶专利技术不同,并可替代发行人目前采用的结晶技术。

  如果发行人在前述诉讼中全面败诉,经发行人测算,按照采用的方案不同,发行人进行工艺变更的成本及费用约在600-1,000万元之间。

  (4)发行人的总体应对诉讼安排

  ①发行人已就山东绿健名下的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②发行人已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积极应对该等诉讼。2020年9月3日,发行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该两个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因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关于该两个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续发行人委托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将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并参加上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于2020年8月就本次专利纠纷事项出具承诺函如下:如果浙江华康因执行上述专利诉讼纠纷的判决结果而需要支付原告任何赔偿金及/或诉讼费用,及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其他损失,一旦前述损失确定,本人将承担该等损失,以保证发行人不会因该等专利诉讼事项遭致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因山东绿健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且发行人麦芽糖醇和山梨糖醇生产技术不同于涉诉专利等原因,发行人败诉概率较低。山东绿健的上述涉诉专利在实用性和/或创造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瑕疵,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发行人全面败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前述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措施合法有效。

  除前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尚未了结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注: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为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时间、联系人

  上述备查文件将置备于下列场所,查阅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一)发行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联系人:郑芳明、柳强

  电话:0570-6035901

  传真:0570-603155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常逴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35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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