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周口市港区大广高速互通立交两侧绿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人民币(大写)施工部分暂估合同价人民币1158513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捌拾伍万壹仟叁佰元整),最终以财政评审通过的竣工结算价为基数乘以中标费率95%进行结算。
合同生效条件: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年8月12日及2020年8月29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2020-064)。
近日,经公司所在联合体与周口港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周口市港区大广高速互通立交两侧绿化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周口市港区大广高速互通立交两侧绿化项目。
2、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施工部分暂估合同价人民币115851300.00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捌拾伍万壹仟叁佰元整),最终以财政评审通过的竣工结算价为基数乘以中标费率95%进行结算。
3、工程地点:
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周项路与大广高速交叉口向北至沙颍河南堤。
4、工程规模:
项目内景观绿化工程、地下管网工程、亮化工程等。
5、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285天(设计工期15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合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预付款
(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合同〔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支付延误、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损失发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
(3)发包人违反合同前述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该工程价款的10%补偿承包人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应得利润。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的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等。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的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等。
(7)其他:工程决算以最终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乙方不得以招标价格为借口,向甲方进行索赔。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在解除合同后90天内,发包人完成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工作,发包人在结算完成后10日内按结算价的100%支付给承包人。
4、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质量违约,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不予顺延。
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施工期间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暫停此项目工程或解除本合同, 在发包人发出停工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自动生效,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如出现承包人拒不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的90天内,发包人完成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工作,发包人在结算完成后10日内按结算价的100%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按租赁费结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三)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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