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01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0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0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0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D座20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64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7%。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9,626,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94%。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1%。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74%;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31,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结华、鲍冉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1月21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鲍冉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626,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9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4,64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4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李结华 鲍 冉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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