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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限制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得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在该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内容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

  李宗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4号】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执行你单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宗松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对相关诉讼及判决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三、 纠正限制消费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给付义务,或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一方面委托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行为;且上海金融法院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亦已对被执行人之一新沂必康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启动了多次拍卖程序后流拍。

  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既无法解决相关案件目前的执行困境,也限制了其“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的可能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纠正申请,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执行困境。

  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需在上海金融法院批复后通过。

  四、该《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限制消费令》属于对李宗松先生个人消费限制,属于对新沂必康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宗松先生)消费限制,同时李宗松先生、新沂必康将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书》,申请纠正结果未定,存在驳回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风险。

  该《限制消费令》对上市公司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沪74执381号】、【(2020)沪74执384号】;

  2、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1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下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19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7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独立董事党长水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但由于受市场融资环境的影响,导致继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难度较大。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李京昆先生、邓青先生、何宇东先生、王东先生已对该议案实施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1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19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俊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管理层一直在积极推进,但截止目前尚未成立,尚未开始购买股票。终止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1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7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李京昆先生、邓青先生、何宇东先生、王东先生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3日及2020年7月23日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经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司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已召开内部沟通会议。截至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成立,尚未开始购买公司股票。

  三、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多次与员工代表沟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充分认可本次持股计划的初衷,但由于受市场融资环境的影响,导致继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难度较大。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因此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李京昆先生、邓青先生、何宇东先生、王东先生系关联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五、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 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监管 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以实现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推出新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打算。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目前市场环境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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