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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久恒”)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7,757,44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债权的议案》,博信智通以10,500万元的转让对价向苏州资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本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博信智通2019年5月16日就与天顺久恒、深圳前海元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爱亮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津0103民初7025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8)。

  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03民初7025号],本案已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83)。

  博信智通就与天顺久恒、深圳前海元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爱亮买卖合同纠纷事项重新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津0103民初3368号],具体内容如下:“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爱亮,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彦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本案案号为(2020)津0103民初33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33)。

  二、 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0103民初3368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02元,公告费720元,均由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债权的议案》,博信智通以10,500万元的转让对价向苏州资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本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 报备文件

  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0103民初336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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