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凯先生:
因你涉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我会依法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你在递交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中要求举行听证会。据此,我会拟定于2021年4月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0101室(视疫情防控要求或通过视频方式)召开听证会,听取你的陈述和申辩。
你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申请回避、申请查阅、复制证据、申请不公开听证、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撤回听证申请、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带证人作证以及陈述申辩、提出新证据、质证、辩论、作最后陈述等权利。你应于2021年3月30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并告知联系人;应携带至少四份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在听证会当场或结束后提交;应准时出席听证会,如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通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374/88060804,传真:010-88061632)。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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