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1388.9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目前,该案件被告已过一审判决上诉期,法院尚未收到被告的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19年度已对原龙化工预付货款13,897,400.0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海润”)因与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龙化工”)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20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石大海润收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寄达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505民初 3649 号】,法院审查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88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388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2、被告李连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整套粒钾生产装置所属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9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李连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被告已过一审判决上诉期,法院尚未收到被告的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19年度已对原龙化工预付货款13,897,400.0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505民初 3649 号。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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