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2021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08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批程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1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本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套期保值的商品品种:原油、石脑油、苯、对二甲苯(PX)、乙二醇(MEG)、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品油、聚酯纤维、聚酯瓶片、能源品等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商品。

  2、预计投入资金:根据公司产能规模,预计2021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

  3、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4、开展模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商品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已建立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

  三、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恒逸石化是一家以石化化纤为主营业务的龙头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对二甲苯(PX)、苯、成品油、精对苯二甲酸(PTA)、聚酯纤维、聚酯瓶片以及己内酰胺等产品及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原油、乙二醇(MEG)等。为规避以上商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冲击,锁定公司产品-原料价差,稳定公司经营利润,公司需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增加价格风险控制手段,促进业务发展。

  四、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上述原料、产品或能源品价格大幅波动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影响。董事会认为通过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五、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前期准备

  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于2017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要求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公司参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已经过专项培训并充分理解所涉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特点与风险。

  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规模

  根据公司2021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1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保证金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该金额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同时考虑公司新建项目和拟投产项目的需求。授权期限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七、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在行情变动急剧时,公司可能无法完全实现锁定原材料价格或产品价格,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在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内下达操作指令,如市场波动过大,可能导致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所带来的实际损失。

  3、操作风险:由于期货及远期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信用风险:价格出现对交易对方不利的大幅度波动时,交易对方可能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取消合同,造成公司损失。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八、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是根据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目的在于规避价格波动对经营效益的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来安排计划、审批、指令下达、操作、审计等环节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2、公司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的原材料或产品相关的商品品种。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规定了套保方案的设计原则,并规定了套保方案的具体审批权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将严格遵循进行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产品,其中,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商品持仓量不能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公司规定商品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套保方案进行操作,并规定了按日编制商品交易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部门或审批人员的制度,确保商品交易风险控制。

  5、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九、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3、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5、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

  同意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具有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2021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09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申请合计金额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从实际转账之日起计算,用途为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资金支持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2、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21年1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董事成员中,三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9、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60,651,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2 %,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向恒逸集团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11、经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额度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以实际提款日起计算)。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短期流动资金支持的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期限为12个月。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借款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贷款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

  3、金额和期限:在总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额度内提供循环使用的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

  4、利率: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在借款期间如调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借款期间不再按照新的报价利率执行,以期初借款日发生时的报价为准。

  5、还款方式:按照随借随还方式安排借款及还款事宜。本合同借款利息按照甲方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借款天数及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如付息日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归还时,利随本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2)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公司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恒逸集团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7、违约责任

  因任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其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本次借款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未产生与关联人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上述资金支持,旨在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八、202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以及拟和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外,公司2021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的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10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1年1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监事会一致同意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11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12

  债券代码:127022        证券简称:恒逸转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投资的基本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为打造总部中心需要,与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以货币出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浙江恒逸瀚霖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有75%的股份,恒逸集团持有25%的股份。

  上述各项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董事成员中,三名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发表了事前认可以及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6141L

  4、注册资本:5,180万元

  5、住所: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6、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7、法定代表人:邱建林

  8、主营业务: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9、最近一期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

  单位:万元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恒逸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60,651,4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2 %,为公司控股股东。

  11、经查,恒逸集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恒逸瀚霖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4、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438室

  5、法定代表人:邱奕博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各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

  

  上述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四、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方案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00万元,由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和恒逸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7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恒逸集团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2)标的企业治理结构

  标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拟用于建设公司国际总部中心。公司计划全面打造全球化、集约化和数字化的人力资本中心、职能管控中心、产品营运中心和财务投融资中心、恒逸国际总部中心的建设,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推动全球生产产品的研发、销售、资金向总部集聚。

  (二)存在的风险

  考虑到在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为了有效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充分发挥公司的渠道优势、关联方的资金优势,实现多方共赢,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由公司控股。

  该子公司在成立后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有效的控制监督机制,以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投资事项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拟投资的标的为新设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各种因素无法正常设立或是运营不达预期的风险。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除本次拟向控股股东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以及拟和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外,公司2021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恒逸集团发生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