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2版)
③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划分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划分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华东及华北两个区域,二者合计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98.72%、99.57%和98.58%,其中华东区域报告期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79.32%、80.57%和92.80%,占比较高主要系:(1)华东区域建筑业和制造业发达,产品需求旺盛;(2)受到原材料、运输成本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发行人处于华东区域,因此销售半径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
④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模式划分
公司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营业收入均全部来自于国内销售。
⑤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
报告期内公司分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至2020年公司各季度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比例平均为16.83%、24.21%、27.04%和31.92%,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主要受春节等因素影响,通常情况下一季度占比较低,2018年至2020年公司一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15.79%、18.10%和16.60%。第四季度通常是客户春节前提前备货的时期,因此收入规模会比其他季度高。
(2)营业成本分析
①营业成本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增长,成本与收入变动趋势一致。
②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
公司专注于铝型材和铝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生产环节为挤压、喷砂、氧化、喷涂、电泳、精加工等,产品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最高,分别为84.38%、83.68%和85.27%,而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报告期内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3)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①公司毛利及毛利率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毛利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分别为11,065.78万元、15,406.67万元和20,469.44万元,2018-2020年度产品毛利逐年上升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扩大以及毛利率上升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5.96%、16.77%和15.98%,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单价变动、铝锭价格变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2、分产品毛利率分析
(1)工业铝型材的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工业铝型材产品的平均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报告期内,工业铝型材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13.77%、15.00%和14.18%,2019年度较上年同期呈上升趋势,主要影响因素为:①公司采用“铝锭的市场公开价格+加工费”作为定价模式,加工费主要是由不同产品类别、工艺、品质要求以及加工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加工程度越高,产品的平均单价越高,毛利率越高;公司工业铝型材的氧化车间于2017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扩大氧化工序的产能,报告期内氧化型材的销量和销售占比逐年增长,导致工业铝型材的毛利率逐年上升;②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公司可以承接工艺难度更高的订单,提高了议价能力,导致工业铝型材的平均销售单价逐年上升,毛利率随着上升。2020年度工业铝型材毛利率下降,主要受原材料铝棒采购价格上升所致。
(2)工业铝部件系列毛利率变动
报告期内,工业铝部件产品的平均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报告期内,工业铝部件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16.85%、17.35%和18.14%,2019年度、2020年度工业铝部件产品的毛利率相比上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为:①随着行业政策调整影响的过渡完成,新能源光伏市场持续增长,公司工业铝部件产品的单位价格逐步回升;②2019年度、2020年度工业铝部件销量较上年同期分别提升了76.20%和24.74%,销量提升导致单位制造费用降低,从而带动产品毛利率的增长。
(3)建筑型材系列毛利率变动
单位:元/吨
报告期内,建筑铝型材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19.23%、19.82%和18.79%,2019年度毛利率上升,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建筑型材中的注胶、断桥及木纹型材等后续加工产品较上年度提升了4.34%,产品加工程度的提升导致产品单位价格上升,从而提升了毛利率。2020年度毛利率下降主要系:①铝锭市场价格上升导致直接材料成本上升;②单位价格较高的注胶产品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15.90%下降至9.91%。
③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注:数据来源于各可比公司年度报告及招股意向书,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2020年年报。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处于行业中位水平,毛利率高于同行业的闽发铝业,低于亚太科技,与和胜股份、豪美新材互有高低。
6、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90%、106.20%和108.69%,均超过了100%,公司销售收款能力较强。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23%、56.61%和60.88%,2018年度比例较小主要系当期新增客户晶科能源,为2018年度第二大客户,公司与其主要销售订单发生在第四季度,当年对其销售收入7,458.61万元,对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101.99万元,2018年末该客户信用期内未结算的应收货款金额较大,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产生较大影响。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83.38万元、-5,490.59万元和-15,214.78万元,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经营对厂房、机器设备和模具等固定资产的需求增大,报告期内,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入逐年增加,支付的工程设备款也随之增加,导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738.75万元、4,859.59万元和11,935.5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系为满足公司营运资金及长期资产购置、建设需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回笼以及工程建设情况,向银行贷款融入资金以及公司引进投资者所增加的资本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系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所支付的资金。
2019年度,公司收到外部投资者投资款5,000.00万元,收到银行借款净流入778.87万元,支付融资租赁款等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919.28万元,综合导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有所下降。
2020年度,公司收到银行借款净流出7,132.14万元,支付融资租赁款等其他与筹资有关的现金4,803.37万元,综合导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有所上升。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①公司在缴纳各项税金并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后,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②公司本年度如发生亏损,应由下年度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2)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A、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B、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D、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货币资金需求较大,公司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外部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因此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
3、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②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前款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③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⑤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等有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为避免出现超分红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同时公司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不能出现合并报表有利润,因子公司不分红造成母公司报表没有利润从而为不向公众股东派现制造借口。
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5)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A、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B、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及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D、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E、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F、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为:
A、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B、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2/3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8)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②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控股子公司业务及财务情况
1、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鑫发铝业、苏州鑫铂,鑫铂科技,其中鑫铂科技由公司通过苏州鑫铂全资控股,无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鑫发铝业
①基本情况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鑫发铝业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③主营业务
鑫发铝业主营业务为建筑铝型材、工业铝型材的研发、加工及销售,产品主要用于幕墙、系统性门窗及医疗环保等领域。
④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所审计
(2)苏州鑫铂
①基本情况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苏州鑫铂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③主营业务
苏州鑫铂主要从事铝型材的销售业务。
④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所审计
(3)鑫铂科技
①基本情况
②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鑫铂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③主营业务
鑫铂科技主营业务为铝型材和铝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公司募投项目“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④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所审计
2、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情况
鑫发门窗为鑫发铝业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鑫发门窗未开展实际业务,其主要资产为鑫发铝业生产场所所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公司为优化公司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决定由鑫发铝业吸收合并鑫发门窗。2020年1月8日,鑫铂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全资子公司鑫发铝业吸收合并全资孙公司鑫发门窗,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鑫发铝业存续且注册资本不变,鑫发门窗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等将全部由鑫发铝业依法承继,鑫发门窗予以注销。
2020年3月30日,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皖滁)登记企销字[2020]第236号】,准予鑫发门窗予以注销。
自设立至注销,鑫发门窗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所审计
(3)主营业务
报告期内,除出租厂房给公司外,鑫发门窗未开展具体业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2,661万股,本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按项目计划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中“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鑫铂科技。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所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两年内投入使用,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整体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都将大幅提高,短期内资产负债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防范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大幅提高。
(二)对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大大提高,这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后续持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募集资金到位期初,公司净资产和总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投资项目处于建设期,不能马上产生效益,将使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此外本次发行后,股本规模也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发行后业绩将全面摊薄,全面摊薄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与发行前一年度相比将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达产,将大大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的盈利能力将逐步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经营风险
(一)新冠疫情带来的市场波动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爆发,随后在日本、韩国、意大利、美国乃至全球蔓延。目前,通过延迟企业复工、限制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国内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但国外部分国家地区成为新的疫情重灾区。
生产供应方面,公司所处的安徽省天长市的疫情控制较好,疫情对公司产能的影响为3周左右,公司自2020年2月中旬开始逐步恢复生产,截至2020年3月初公司全面复产,本次申报前疫情对生产方面的整体影响较小。
市场需求方面,本次疫情对国内外市场需求形成较大的波动,特别是公司新能源光伏领域客户存在部分出口业务,随着新冠疫情于2020年3月底在全球开始爆发及蔓延,疫情有效控制时间的延长将导致市场需求的萎缩,将给公司的市场需求带来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采购集中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84.38%、83.68%和85.27%,其中,直接材料中最主要的原材料为铝棒。公司采购铝棒主要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采”的模式,其定价模式采用“公开市场铝锭价格+铝棒加工费”的方式,公开市场铝锭价格通过长江有色金属网、上海有色金属网等公开交易市场的铝锭现货价格的均价确定。
公司产品销售采用“公开市场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且生产周期较短,在铝锭价格波动时公司具备一定的转嫁成本的能力,但由于客户订单下达到交付产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相应主要原材料铝棒的采购时间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具有滞后性,若未来铝锭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将会给公司的资金周转、经营情况造成不利的影响。
2、主要原材料采购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87.22%、84.63%和87.51%,其中报告期内向铝棒供应商江苏凯隆的采购占比均超过36.00%,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铝棒在国内的产能充足,供应充足,供应商较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原材料的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尽管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多年,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不排除由于环保政策趋严、市场波动或供应商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产品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采购。
(三)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所处的主要行业有:新能源光伏、轨道交通、汽车轻量化、医疗及电器行业、建筑行业等,受益于下游行业的较快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保持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受益于技术进步,光伏发电已基本实现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在能源领域具备了持续竞争力,同时各个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能源政策,受其影响,光伏电站装机量保持较快增长态势,2017-2019年我国新增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平均增速达到40%。但若未来国家对光伏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延缓光伏新能源产业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2017-2019年高铁、城市轨道交通新建里程平均增速分别达到45.36%、27.06%,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国家减少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将会制约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受其影响建筑行业2017-2019年平均增速仅为4.77%,远低于以往年度,但若未来因国家宏观调控致使建筑行业增速进一步降低,将会对公司建筑型材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铝型材及铝部件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中,市场竞争逐步分化,马太效应日益显著。高端铝型材和铝部件应用领域对技术要求高,市场需求逐步向大型企业集中,大型企业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作为基础,匹配先进的技术装备,能够生产高品质、高精度的产品,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而中低端市场绝大部分市场被区域性中小型企业占据,市场竞争剧烈,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企业生存压力加剧。
公司定位于中高端铝型材及铝部件市场,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资金与技术投入,并有效扩大在中高端市场的产品占用率,将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限制自身的盈利、发展和壮大,为未来的发展前景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增长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643.83万元、24,753.04万元和32,068.8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03%、26.79%和24.91%。
公司主要客户信誉度较高,回款记录良好,公司应收账款总体质量较好,报告期内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在94%以上,但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公司业务增长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稳步增长,2018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35.13%。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工业铝型材及工业铝部件的产能将大幅上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尤其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面临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及市场开拓等多方面挑战。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人才培养、研发实力及市场拓展不能适应公司规模逐步提升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可能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七)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各岗位职工薪酬费用分别为4,988.46万元、6,863.16万元和9,330.37万元,人力成本支出逐年上升。伴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劳动力招聘难度及人力成本随经济增长持续上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构成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通过提升产品附加值来消化成本的难度逐渐增大,从而有可能会进一步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
(八)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91%、42.56%和41.39%,呈逐年上升趋势,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各行业内实力较强的知名公司,客户生产经营良好,商业信誉较好,并与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减少与公司的合作规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母公司鑫铂股份自2016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9月,鑫铂股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鑫发铝业自2017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8月,鑫发铝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未来鑫铂股份及其子公司鑫发铝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因所得税率提升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二)第三方回款及现金回款的风险
1、第三方回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主要包括客户所属集团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代付、终端客户代付、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其近亲属代付等形式。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3.63%、1.50%和1.17%。
随着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逐年下降,占销售回款的比例逐年降低,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的纠纷,但由于公司日常经营实际回款中,无法彻底杜绝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仍可能存在因对第三方回款管控不力而导致销售回款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2、现金回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基于公司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的要求,存在部分规模较小的客户以现金方式进行采购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现金回款占销售回款的比重分别为20.51%、0.14%和0.00%。
随着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报告期内现金回款金额逐年下降,占销售回款的比例逐年降低,自2020年4月起公司未再发生现金回款的行为,但若公司在日常经营实际回款中无法彻底杜绝现金回款的情形,仍可能存在因对现金回款管控不力而导致销售回款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三)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收益及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8年度剔除股份支付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政府补助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89%。
从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看,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较大依赖。但是如果未来公司无法获得政府补助,则有可能给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短期偿债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增强,但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逐年提升。
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为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1、1.50和1.26,速动比率分别为1.02、1.30和1.05,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48.81%、40.64%和50.91%,虽然公司资信良好,但若无法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公司将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对正常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分别为38,740.14万元、4,385.2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将从整体上提升公司的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系统性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满足市场对各类工业铝型材及工业铝部件不断增长的需求。尽管公司已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项目具体实施时仍然可能面临产品技术升级、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而存在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初期亏损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总股本为7,982.754万股,本次预计发行股份数量为2,661.00万股,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0,643.754万股,增加33.3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1,106.03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和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公司短期内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会下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重大合同
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包括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等。
六、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五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信息如下:
上述诉讼法院均已裁决由被执行人向公司支付货款,目前正处于执行状态。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刑事诉讼。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公司: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开健
住所: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区
联系人:樊祥勇
电话:0550-2389303
传真:0550-238522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保荐代表人:钟昊、李军
项目协办人:张海涛
项目组成员:杨新、徐洪兴、赵鋆、方鑫宇
电话:0755-82707777
传真:0755-82707983
(三)分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360
(四)公司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经办律师:李军、惠志强
(五)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经办注册会计师:施琪璋、朱浩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六)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力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七层737室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许辉、陶玲玲
电话:010-62158680
传真:010-62158082
(七)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4、25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八)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947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航城支行
户名: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41005200040004682
二、本次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到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询。查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5:3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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