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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1-00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1]沪0151民初44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

  2、 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2018年5月27日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2018年5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万元。但在收到预付款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并未按原告的要求交付货物。原告为此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300万元及利息损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苏09民初6号),判决如下“驳回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3、 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2,481,857.53元,顺延计至法院判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在2,30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将于2021年2月22日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子公司从未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本案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故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传票》;

  2、 《起诉状》;

  3、 《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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