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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天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6,03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6,03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9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34%。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席了现场会议,已回避表决。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于借款及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037,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席了现场会议,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秋月、文立冰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5日

  

  关于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月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3 号财信大厦 13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天学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79,701,6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58%。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66,037,76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1949%。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已回避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丁 少 波                                    陈 秋 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文 立 冰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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