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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 外币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1号),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9.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449.0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12.2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236.79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518Z005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贞明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贞明”)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币付款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山东贞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贞明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前述公司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成电路封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敏、余皓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须含中文版本),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或等值的外币金额(以乙方当日公布的汇率为准进行换算))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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