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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樊家驹先生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樊家驹先生与许广彬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樊家驹先生拟将其持有的29.90%公司股份转让给许广彬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许广彬先生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并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月21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东方材料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二、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40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许广彬收购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樊家驹先生与许广彬先生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在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后,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将协议转让合规审核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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