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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公司上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了祥云公司作为上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之二(原审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之三(原审被告):徐茂栋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述。

  上述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改判,并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有重大遗漏,该等遗漏导致原审判决最终事实认定错误。

  2、上诉人出借案涉款项之时,系完全基于天马轴承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信誉,且天马轴承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这一关键商业背景才做出的资金出借决策。

  3、原审判决对关键事实的认定,系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主观臆定,而非法律论证。

  4、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罔顾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把涉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与徐茂栋个人违规行为混为一谈,进而得出错误评判。

  5、本案借款合同陷入僵局以致诉讼,系因天马轴承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经营失败导致违约,以及天马轴承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的恶意不认旧账所致。公司系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主体,不应因为新旧实际控制人变更,而使历史发生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6、原审判决的认定违背了天马轴承公司上市公告的自认内容。

  7、原审判决与天马轴承公司其他同类借款案件的生效判决相矛盾和冲突,原审判决直接与众多地方中院、地方高院生效判决相矛盾,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相矛盾;原审判决内容严重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鉴于最高院类案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亦应支持祥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8、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便剥夺了祥云公司一切救济权利,将7000万元“真金白银”转化为“冥币”,严重损害了祥云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公正且错误的判决。

  综上,按照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是名义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并且没有实际接收款项,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祥云公司的历史关联公司与天马轴承公司发生关联,不管是在先还是在后,便可佐证最初借款合意不真实;只要是徐茂栋影响了天马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向其追索债权的法律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不真实”,该等判决实在令人大眼镜。按照一审如此判决宗旨,那么包括最高院生效判决在内的天马轴承公司其他借款生效判决均应以借贷合意不真实为由,应该全部被推翻,如果真是这样该是何等荒诞!祥云公司2017年出借资金,难道还要预测一下将来2019年会不会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是否会影响其债权,实在荒谬!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求。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与祥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公司借款7000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祥云公司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7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

  2、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及违约金,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其后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

  3、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祥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目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判决结果。但由于本案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因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保证于该等司法裁判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违规借款案件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10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41,000万元,其中7起已终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29,500万元;2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4,500万元;前述违规借款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起正在二审审理中(即本案),涉案本金金额7,000万元。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因此由违规借款引起的还款义务,公司都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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