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330,394,341.6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原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与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丽”)等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9月5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2018-051号公告、2019-060号公告、2019-089号公告。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被告山东鲁丽向物产金属归还相关本金,并支付相关欠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山东鲁丽不能按时履行,物产金属有权以山东鲁丽、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集团”)抵押的相关设备、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被告鲁丽集团、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木业”)、薛茂林、薛明浩、张福英、宋树真承担相关连带清偿责任等。具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2019-060号公告。
二、上诉情况
山东鲁丽、鲁丽集团、鲁丽木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物产金属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物产金属承担。
具体上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的2019-089号公告。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物产金属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772元,由山东鲁丽、鲁丽集团、鲁丽木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 27日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1-006
物产中大关于2021年度
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2020年9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2020-2022年度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内容详见2020年8月25日和2020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临时公告。
2020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DFI58号),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2021年1月25日,公司发行了2021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如下: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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