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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1-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8号)同意注册,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7,735,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2,953,283.5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4,781,716.44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4,781,716.44元,与截至2021 年1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来若以闲置募集资金转为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或者购买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须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续存且不得质押,并通知丙方。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金额的20%二者孰低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7-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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