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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60版)

  

  (上接C60版)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具体为:

  1、相关人员持有蓝天投资股份情况

  陈启勇持有河南蓝天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投资”)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00%;李国喜持有蓝天投资7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40%;王儒持有蓝天投资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00%;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3,20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64.08%;李效萱持有蓝天投资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10%;刘开荣持有蓝天投资94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18.84%;夏桂莲持有蓝天投资1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36%;李万莲持有蓝天投资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10%;李万柏持有蓝天投资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0.02%;

  2、蓝天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蓝天投资持有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100.00%的股权,蓝天集团持有本公司24,342.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1%。

  备注:间接持股下的最终持股比例=相关人员对蓝天投资持股比例*蓝天投资对蓝天集团持股比例*蓝天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数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

  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2645579J;注册地址为驻马店市解放路68号;注册资本为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扶廷明;经营范围为:对电力、燃气、化工、矿业、房地产业的投资;建材、钢材、甲醇、乙二醇、乙醇、冰醋酸、醋酸乙酯、二甲苯、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动产租赁;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蓝天集团持有本公司24,342.3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61%,所持本公司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64.08%的股权,蓝天投资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蓝天集团100.00%的股权;李新华还直接持有本公司3,34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2%。

  李新华,男,出生于1975年8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工作,曾任液化总公司业务主管及豫南管道总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蓝天投资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蓝天集团董事长;2007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蓝天集团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豫南管道董事长;2008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蓝天燃气董事长。李新华身份证号:41280119750804xxxx,住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9,720.2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6,55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68,913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55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9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最终网下发行数量为655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5,895万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招商证券包销,本次招商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3,543股,包销金额为2,745,803.28元,包销比例为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7,988.00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1)第00042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72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97,988.00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1,294.00万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6,694.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9元(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9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详见《蓝天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合理预计2020年全年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36亿元至3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0.90%至4.61%,预计2020年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亿元至3.3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75%至3.53%,总体保持平稳。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结构稳定,主要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1”,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刘智、贾音

  项目协办人:姜士洋

  项目经办人:刘海燕、鄢坚、谢强、张茜、蒋恬婧、邢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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