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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迎丰股份                                   股票代码:605055

  

  Zhejiang Yingfeng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488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2021年1月28日

  特别提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与傅双利、马颖波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与浙宇控股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东领航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股东马越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可减持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公司股东世纪投资、马漫烨、马雅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七)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的承诺:

  “(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2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持股5%以上股东之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宇控股、傅双利、马颖波、领航投资、马越波承诺:本人/本企业/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迎丰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迎丰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承诺督促迎丰科技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迎丰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1、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大产品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延伸产业链,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回报股东。

  2、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以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化为方向,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模式。以精干高效为标准,加大人力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激励方式,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积极开拓市场,建立合理销售格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完善品种规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公司/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5月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如无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中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4)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2/3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十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印染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且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产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印染行业作为高附加值服装面料、家用纺织品和产业用纺织品等产业的重要技术支撑正在不断转变发展思路,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同时随着国家对印染行业整治力度加强,环保要求进一步提升,行业内主要企业都在依靠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节能减排来推进转型升级,并呈现资源向优势企业不断集中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印染企业之间的竞争。若公司未来不能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染整服务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染料、助剂、机物料,主要能源为天然气、电力、蒸汽、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1.40%、42.96%、38.34%和34.25%,能源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8.48%、27.25%、29.99%和30.30%,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原材料及能源采购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在销售产品定价、成本控制等方面未能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专注于针织和梭织纺织品的印染业务。行业产业链上游为坯布、染料、助剂及能源供应商,下游主要是纺织品面料贸易商和纺织制成品生产企业等,下游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公司印染服务的市场需求。

  近年来受欧美国家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等因素影响,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造成冲击,外贸出口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司下游客户出口业务,而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纺织行业及下游纺织服装行业的需求也受到一定影响。公司印染业务同时会受到国内外服装市场供需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因此公司经营将会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四)环保风险

  纺织品印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三废”排放,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对相关产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公司的排污治理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历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环保方面投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如果公司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在环保方面的标准,或操作人员不按规章操作,可能增加公司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将面临一定的环境保护风险。此外,若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公司上游生产企业也面临较大的增加环保投入的压力,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主要客户发生不利变动及流失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纺织品面料贸易商和纺织制成品生产企业,其中存在个体经营者等,行业及产品特点导致客户较为分散、集中度较低、变动较大。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4%、7.71%、8.32%和9.64%。

  公司不断加大营销力度,努力拓展市场,扩大收入来源,但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服装行业客户需求的变化,将影响本公司客户的经营状况及客户对公司印染服务的需求,若公司不能保持对市场的前瞻性判断,持续开拓新客户并对现有客户情况的不利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公司目前的优势业务领域出现较大波动,或者公司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而减少对公司印染服务的采购,或者其他竞争对手的出现导致主要客户的不利变动及流失,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应对市场需求的增加,公司持续扩大产能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53.94%、43.55%、47.39%和48.17%,流动比率分别为0.69、0.73、0.85和0.62,速动比率分别为0.55、0.44、0.66和0.42,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七)技术开发风险

  近年来,公司紧密把握纺织品市场发展趋势,密切跟踪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变化,开发一系列差别化中高档面料印染加工工艺。不同客户对产品要求不尽相同,新产品的更新速度较快,这要求公司紧跟客户的需求变化,对印染加工工艺不断进行技术研发、更新、升级。虽然公司对市场需求趋势变动的前瞻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新工艺开发能力,但由于新工艺的开发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公司存在技术开发风险。

  (八)人力资源风险

  印染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要求印染企业通过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节能减排推动转型升级,因此行业内企业对优秀人才的争夺亦趋激烈。公司积极倡导创新和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为人才的培育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公司已形成了自身的人才培养体系,拥有一批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良好的优秀人才。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和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对生产组织、内部管理、技术开发、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的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如果公司未及时引进合适人才或发生核心人员的流失,将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

  公司报告期各期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85,150.93万元、95,500.96万元、131,553.01万元和137,857.82万元,2020年6月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资产总额分别较上年增加6,304.81 万元、36,052.05万元、10,350.03万元,总资产持续增长,主要系公司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负债结构较稳定;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总体保持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9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好,经营情况良好。

  十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一)审阅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0056号),发表了如下审阅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迎丰科技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迎丰科技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53,342.68万元,较2019年1-9月减少13,059.85万元,降幅为19.67%;净利润为5,712.88万元,较2019年1-9月减少2,333.08万元,降幅为29.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701.67万元,较2019年1-9月减少1,272.97万元,降幅为18.2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2,410.72万元,主要原因系销售回款较多所致。

  (三)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为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天健审〔2020〕9805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79,379.14万元,较上年减少12.17%;净利润为8,914.06万元,同比下降21.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85.7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67%。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批复核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6号”文批准,证券简称“迎丰股份”,股票代码“605055”。本次发行的 8,000万股将于2021年1月29日起上市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44,000万股。

  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1月29日

  (三)股票简称:迎丰股份

  (四)股票代码:6050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0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3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傅双利、马颖波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48%、4.69%的股份,并分别通过持有浙宇控股51.00%、49.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49.61%的股份,傅双利为领航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控制领航投资所持公司8.61%的股份。综上,傅双利、马颖波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等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6.39%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浙宇控股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21,827.3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61%,主营业务为对外实业投资。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傅双利先生,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1992年开始自主创业,一直专注于纺织印染行业,先后创办了纺织品贸易公司、纺织面料生产企业、纺织品印染加工企业,为浙江省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并荣获“中国纺织行业优秀企业家”、“科技新越商”、“柯桥区经济发展功臣”、“柯桥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柯桥区劳动模范”、“2019中国纺织行业年度创新人物”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浙宇控股监事,领航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铭园纺织执行董事,增冠纺织执行董事,博成纺织执行董事,浙宇房地产监事,科达钢结构监事,蜀亨纺织监事,上海亚仑监事、轻纺城印染董事。

  马颖波女士,197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高中学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专注于纺织印染行业,与傅双利先生一起创办了多家纺织品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兼任浙宇控股执行董事、总经理,铭园纺织经理,科达钢结构执行董事、经理,利铭科技执行董事,瀚蓝投资执行董事、经理,增冠纺织经理,博成纺织经理。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0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18%。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83,46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8.1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2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8.8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7,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216,571股,包销比例为0.27%。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5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0.8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99.1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1 月 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5,860.85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5,860.85万元(不含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7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31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21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8908号《审计报告》。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0056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天健审[2020]980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不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晶晶、章郑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事项;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8167151、68167152

  传真:0551-62207365、62207366

  保荐代表人:孔晶晶、章郑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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