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6,49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的刘波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8,245,700股(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937,203,288股的1.95%)。

  近日,公司收到刘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刘波女士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8,24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468%),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现就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股东刘波女士的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且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股东刘波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女士为姐妹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股东刘波女士本次减持严格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吴兰兰、刘波、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刘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6月2日任期届满离任。截至本公告日,刘波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刘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