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08
德恒06G20200030-02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陈奋宇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布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1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ltp.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15至2021年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锦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384,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9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360,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88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7,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采用累计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张锦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张锦文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1.02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蔡清楼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蔡清楼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1.03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周文刚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周文刚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1.04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潘隆应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潘隆应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1.05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李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李芳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1.06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郑丽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郑丽华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根据表决结果,张锦文、蔡清楼、周文刚、潘隆应、李芳、郑丽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采用累计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王吓忠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吓忠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2.02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郑溪欣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郑溪欣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2.03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张火根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张火根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根据表决结果,王吓忠、郑溪欣、张火根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采用累计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庄子敏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庄子敏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3.02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冯芝清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冯芝清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3.03会议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郑智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郑智伟获得167,364,903票,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99.9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805%;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19,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95%。
根据表决结果,庄子敏、冯芝清、郑智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叶兰昌
见证律师:
陈奋宇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09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5点30分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监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拟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锦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张锦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蔡清楼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经过对各位董事的工作经历、专业方向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察,董事会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战略决策委员会:(5名)
主任委员:张锦文
委员:蔡清楼、郑溪欣(独立董事)、张火根(独立董事)、王吓忠(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张火根(独立董事)
委员:郑溪欣(独立董事)、潘隆应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郑溪欣(独立董事)
委员:周文刚、王吓忠(独立董事)
4、提名委员会:(3名)
主任委员:王吓忠(独立董事)
委员:张锦文、张火根(独立董事)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文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周文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江介宝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副总经理简历详见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陈艳萍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廖云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廖云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林煜星先生已于2016年12月6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审核通过,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林煜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林煜星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98-2359216
传真:0598-232733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inyx2013@163.com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江炜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江炜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廖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廖洋先生已于2018年11月7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廖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廖洋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598-2261199
传真:0598-226119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yjs2019@sina.com
三、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简 历
(一)张锦文先生
张锦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林业工程师。
张锦文先生历任将乐县林业局干部;将乐县水南镇党委委员;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总经理;福建金森总经理、副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现任福建金森党总支书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法人代表。
张锦文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职务,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蔡清楼先生
蔡清楼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
蔡清楼先生历任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金森青溪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福建金森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福建金森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蔡清楼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周文刚先生
周文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9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级林业工程师。
周文刚先生历任将乐县木材公司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将乐县木材交易中心光明收购点点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生产科科长;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顺昌转运站副站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楼杉采育场副场长、书记;福建金森资源管理部副经理、经理、福建金森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福建金森党总支副书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周文刚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江介宝先生
江介宝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物流师职称。
江介宝先生历任将乐县黄潭木材采购站业务科长,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楼衫采育场副场长、将溪采育场场长;将乐县营林投资公司副经理,金森上华林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金森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福建金森副总经理。
江介宝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李浙先生
李浙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木材检验技师。
李浙先生历任城关木材采购站任木材检验员、班组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将乐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主任,金森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福建金森副总经理。
李浙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施振贤先生
施振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施振贤先生历任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文书、团支部书记,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工会主席,将乐县木材交易中心南口收购点主任,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经理,将乐县木材公司经理,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企管科科长;福建金森木材产销部经理、福建金森企管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施振贤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陈艳萍女士
陈艳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5月生,大学本科学历。
陈艳萍女士历任职将乐县南口采购站统计,财务,将乐县木竹交易中心结算,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统计,会计;将乐县营林投资公司财务科会计,科长;福建金森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经理,福建金森财务副总监。现任福建金森财务总监。
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八)廖云华先生
廖云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
廖云华先生历任职将乐县将溪林业采育场副场长、场长;将乐县乐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将乐县城关木材采购站党支部书记;金森集团营林科长;福建金森资源培育部经理,福建金森科技项目部经理、战略投资及科技产业化部经理。现任福建金森总工程师。
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九)林煜星先生
林煜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林煜星先生历任力变(福州)塑业有限公司会计,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职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专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证事务代表,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林煜星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十) 江炜女士
江炜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会计师职称。
江炜女士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出纳、楼杉采育场出纳、邓坊采育场出纳、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职员;2012年12月至今担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江炜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十一) 廖洋先生
廖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廖洋先生历任常青分公司副经理、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部副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廖洋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07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27日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84,5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99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60,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607,235股,占公司总股本0.6817%。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张锦文先生、蔡清楼先生、周文刚先生、潘隆应先生、李芳先生、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李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王吓忠先生、郑溪欣先生、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吓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王吓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郑溪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溪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火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庄子敏先生、冯芝清先生、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67,364,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7,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陈奋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1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在将乐县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53名,实到48名。
本次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选举张燕女士,廖陈辉先生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五届监事会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监事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一)张燕女士
张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总监;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支部书记、行政办公室主任。
张燕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纪委书记、董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廖陈辉先生
廖陈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年11月出生,大专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廖陈辉先生历任福建省将乐县林业总公司楼杉采育场苗圃班班长、林政管理员,邓坊采育场营林科长;福建金森木材产销部副经理,福建金森楼杉分公司党支部书记,万安分公司经理;现任福建金森资源管理部经理、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廖陈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纪委书记、董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11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张锦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张锦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蔡清楼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选举蔡清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通过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周文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江介宝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廖云华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吓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溪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火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10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6:30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庄子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庄子敏、冯芝清、郑智伟、张燕、廖陈辉均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庄子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止(庄子敏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庄子敏先生简历
庄子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5年1月出生,中专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庄子敏先生历任三明化工机械厂职员,将乐县城关木材采购站业务,将乐县林业规划队业务,将乐县林业总公司人事劳工部主任,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金森贸易监事。2015年8月至今,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今,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任福建金森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庄子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纪委书记、董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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