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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签订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就围绕嘉必优战略深入开展营养素微生物合成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签订了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公司计划承担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300万元/年,五年合计总经费15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将增加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协议执行期较长,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协议的订立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的范畴,在公司管理层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了《嘉必优-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鉴于双方在微生物菌种和发酵技术、生物技术工程化和产业化方面的科研、技术和产业优势,在双方深厚的历史合作基础上,由公司提供科研经费,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提供人员、技术、场地和设备,以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现有的实验室为基础和条件,双方创办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围绕嘉必优的战略发展需求,结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生物学科点的建设,主要从事营养素微生物合成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发展产业化平台技术,推动嘉必优及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成果转化,作为双方研发、培养人才的基地和申请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的基地。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概况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是中国科学院所属最大的综合性科研机构之一,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岛,科研方向包括等离子体物理、磁约束核聚变工程、大气环境光学遥感、激光与光电子科学技术、强磁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先进核能、生物物理与物理生物、转化医学、先进诊疗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智慧农业技术等,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建设单位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也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建设单位之一。

  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与地方政府共建了6个成果转化平台,现有职工2700名,领军人才如两院院士、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关键技术人才等300余人,拥有国家、省部级创新团队16个;设有5个博士后流动站、17个博士点和20个硕士点,在学研究生约2000名;拥有20多个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以及10多个大型实验平台。

  2、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合肥科学岛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除此之外,公司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甲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

  2、合作目标

  联合实验室合作目标包括:发展产业化平台技术;推动嘉必优及中科院成果转化效率;作为双方研发、培养人才的基地,推进双方人才培养;作为双方申请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的基地等。

  3、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5年,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26日止。

  4、 实验室运作及组织管理

  (1) 组织管理:双方将联合设立一个联合实验室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实验室整体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确保创新决策与嘉必优战略方向及等离子体所生物学科点发展方向的一致性,以及创新资源到位。联合实验室领导小组的成员为5名,甲方指派3名,乙方指派2名。实验室领导小组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状况和规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2至3个研发项目或课题。

  (2) 联合实验室资产归属:联合实验室由双方合作共建,地点位于乙方。协议期限内,实验室及其设备设施归嘉必优及等离子体所共同使用。协议到期后,实验室设备设施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

  5、 项目研究经费

  联合实验室采取项目制进行运营。乙方每年与甲方协商确定下一年度联合实验室的具体项目研究计划(包括项目研究课题、进度计划、成果交付、验收标准等),经实验室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后,双方正式签署委托开发合同。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承担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300万元/年,五年合计总经费1500万元,经实验室领导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支付。乙方应确保每年实验室开展不少于6个甲方研究项目、每年向甲方交付不少于3项合格科研技术成果,协议期内为甲方培养专业人才3名。

  6、 知识产权约定

  双方确认,乙方及联合实验室为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工作成果以及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均归甲方所有。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1) 由甲方提供研发经费的研究成果,乙方可以作为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但专利权取得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将专利无条件无偿转移至甲方名下。

  (2) 乙方确认:除署名作为专利共同申请人外,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处置权利和有关利益均由甲方唯一所有。

  (3) 乙方可以就本项目有关内容发表学术论文,但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并注明本项目研究由甲方经费支持,论文署名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归属甲方所有。

  (5) 甲方有权利用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甲方。

  (6)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为甲方因合理合法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或服务或甲方合理合法利用使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或服务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财产损失等而带来的索赔、诉求或诉讼进行辩护、赔偿以及使甲方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7) 本协议期间及结束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项下项目实质相同的项目研究或合作。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违约。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一方违约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情形下,无论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乙方仍应将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给甲方。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有利于发挥双方的优势,公司将借助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围绕营养素微生物合成技术展开科学研究,可以为公司储备更多的技术和产品,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的产业化能力也可以提升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同时,联合实验室将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双方团队通过深入合作及协作研发,从而促进公司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提高研发技术团队的整体实力。

  本次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研发内容及成果等目标分期投入,将增加公司协议期限内每年的研发费用,但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执行期较长,联合实验室能否良好运营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联合实验室采取项目制运营降低了风险,但具体研发项目能否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面临研发不达预期、研发终止、成果转化失败等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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