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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2020年度预计收入及净利润较2019年度有所上升,主要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的防疫防控推动平板探测器的需求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2020年度主营产品的销量预计同比大幅上升。2020年度,公司平板探测器产品预计销量为5,700台至6,200台,同比增长54.18%至67.70%;营业收入为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同比增长32.17%至40.7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10万元至6,910万元,同比增长28.68%至43.4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950万元至6,800万元,同比增长69.42%至93.63%。

  前述2020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主要资产负债结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状况与经营业务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曲娱,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贝电气IPO、康龙化成IPO、东方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金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金能科技可转债、百川股份可转债、神融2016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永动”系列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艾华,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维图新IPO、天银机电IPO、世名科技IPO、数据港IPO、康隆达IPO、三元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延华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山西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广汇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数据港非公开发行股票、金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模塑科技可转债、金能科技可转债、广汇汽车可转债、百川股份可转债、海立股份可转债、新黄浦公司债、山西证券公司债、联络互动公司债、上实发展公司债、中联重科公司债、海立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广汇汽车重大资产购买、上海钢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模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康诚企管和同驰投资承诺

  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单位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单位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单位同意对本单位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MF、中新创投、君联承宇、沈文华、创吉实业、乾融新声、胡杨林智源、HG、乾融赢润、胡杨林丰益、叶玄羲、中鑫恒祥、中鑫恒祺、VIL和康力君卓承诺

  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本单位同意对本人/本单位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建国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本人及康诚企管、同驰投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萍和杨儒平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本人及康诚企管、同驰投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康众医疗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康众医疗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康众医疗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康众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康众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康众医疗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叶晓明和郁赛楠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本人及康诚企管、同驰投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监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郭涛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自康众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也不提议康众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本人及康诚企管、同驰投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康众医疗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康众医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在担任康众医疗监事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在锁定期满后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康众医疗股份。

  本人减持康众医疗股票时,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事项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康众医疗股份的锁定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康诚企管和同驰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MF、中新创投、君联承宇和沈文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预案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并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受薪的外部董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全体高管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本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康诚企管和同驰投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具体措施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全体董事及高管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具体措施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确认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仔细阅读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确认全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仔细阅读了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确认全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特此承诺如下:

  1、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评估机构,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JIANQIANG LIU和高鹏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适用)等措施,同时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备合法性。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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