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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曹治年先生回避表决。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2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党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联监事苏党林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0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90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0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983,951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572%。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90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983,951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9572%,具体如下:

  

  注:

  1、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分红前公司总股本2,204,608,3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司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聘任曹治年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杨瑞华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王春艳女士为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CHO)、聘任袁合宾先生为公司首席法务官(CLO)、聘任秦军先生为公司首席战略官(CSO)、聘任王志远先生为公司发展建设总经理、聘任李彦朋先生为公司养猪生产首席运营官、聘任徐绍涛先生为公司牧原肉食总经理、聘任张玉良先生为公司首席智能官(CAIO)。王华同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已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其中1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C,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50%,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50%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对以上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4、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已对其持有的344,75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90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0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90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4名激励对象2020年考核结果为“C”,当期满足50%比例的解锁条件,另50%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147,599股,占首次授予数量的0.2033%,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9%。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7.9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原股份”)2021年1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以上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全资子公司河南牧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的生产经营建设,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其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此次向上述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河南牧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河南牧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张玉良

  4、注册资本:2,000万元

  5、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电产业集聚区2号路以南

  6、经营范围:机器人、智慧农业设备、智能畜牧机械、智能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智能饲料生产专用设备、智能仓储设备、生产专用车辆、兽医用器械、消毒设备与器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安防设备、消防设备、城市交通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集成电路、电子电路的制造加工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与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7、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智能科技总资产9,746.19万元,负债总额8,425.86万元,净资产1,320.32万元。智能科技2020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496.86元,净利润-679.6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此次增资后智能科技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智能科技的经营发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升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本次增资完成后,智能科技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9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牧原股份”)于2021年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与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暨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农发(北京)”)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设立 “融通农发牧原(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农发牧原(唐山)”)(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开展生猪养殖业务;同意公司与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农发(成都)”)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 “融通农发牧原(简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农发牧原(简阳)”)(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开展生猪养殖业务。融通农发牧原(唐山)、融通农发牧原(简阳)为公司参股公司。

  本次交易及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5号院1号楼5层576

  法定代表人:许国成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种植谷物、薯类农作物、油料农作物、豆类农作物、棉花、麻类农作物、糖料农作物、蔬菜、园艺作物、中药材、水果、食用菌、草;林木育种及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管护和改培;种子种苗培育活动;饲养牲畜(种畜禽除外)、水产养殖、饲养家禽(种畜禽除外);涉农观光旅游项目及非农项目开发;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检测;企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销售谷物、薯类农作物、油料农作物、豆类农作物、棉花、麻类农作物、糖料农作物、林木、种苗、牲畜、水产品、家禽、机械设备、中药材、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生产、销售食品;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住宿;歌舞娱乐;餐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歌舞娱乐、生产、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住宿、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10-09

  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与融通农发(北京)不存在关联关系,融通农发(北京)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1栋7楼702、703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草、林木的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的养殖(畜禽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水产品销售不含长江流域及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农副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进出口贸易;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及服务;农业科技开发及技术服务;农业企业管理;智慧农业管理服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农业生产项目;涉农观光旅游项目及非农业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09-12

  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与融通农发(成都)不存在关联关系,融通农发(成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一)融通农发牧原(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良种繁育;粮食购销;饲料加工与销售,生猪产品加工与销售;猪粪处理。(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拟定住所:河北省唐山市

  出资情况:

  

  (二)融通农发牧原(简阳)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经营范围:生猪养殖及销售;良种繁育;粮食购销;饲料加工与销售,生猪产品加工与销售;猪粪处理。(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拟定住所:四川省简阳市

  出资情况:

  

  四、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融通农发(北京)与牧原股份之投资合作协议

  融通农发(北京)、牧原股份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为在生猪养殖产业加强产业联动、实现产融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合资公司的设立

  (1) 合资公司由融通农发(北京)、牧原股份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开展本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股东分配利润,从而实现投资收益。

  (2) 合资公司由融通农发(北京)、牧原股份按照51%‥49%的比例认缴出资设立。

  (3) 融通农发(北京)、牧原股份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签订《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中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双方之间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双方配合完成合资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2、项目建设

  (1) 牧原股份具体负责以合资公司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必要的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融通农发(北京)应积极配合、协调相关资源,确保如期启动项目建设。

  (2) 双方共同配合尽力确保租赁土地在本项目建设开展前达到当地畜禽养殖用地政策要求。

  (3) 在合资公司开展本项目建设工作过程中,牧原股份确保合资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工作。

  (4) 在公司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过程中,固定资产应优先分配给融通农发(北京)。同时,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固定资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设定担保、办理权属证书等)相关事宜均须由股东会决议同意后执行。

  3、合资公司运营管理

  融通农发(北京)、牧原股份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以牧原股份养殖管理模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符合现代化养殖技术的先进养殖管理模式为主,实行经营层负责制。

  4、利润分配

  合资公司在符合本项目结算要求以及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不低于10%的任意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当期利润分配,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声明及保证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且未及时通知对方或纠正,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其中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融通农发(成都)与牧原股份之投资合作协议

  融通农发(成都)、牧原股份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为在生猪养殖产业加强产业联动、实现产融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合资公司的设立

  (1) 合资公司由融通农发(成都)、牧原股份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开展本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股东分配利润,从而实现投资收益。

  (2) 合资公司由融通农发(成都)、牧原股份按照51%‥49%的比例认缴出资设立。

  (3) 融通农发(成都)、牧原股份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签订《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中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双方之间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双方配合完成合资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2、项目建设

  (1) 牧原股份具体负责以合资公司为主体依法合规办理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必要的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融通农发(成都)应积极配合、协调相关资源,确保如期启动项目建设。

  (2) 双方共同配合尽力确保租赁土地在本项目建设开展前达到当地畜禽养殖用地政策要求。

  (3) 在合资公司开展本项目建设工作过程中,牧原股份确保合资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工作。

  (4) 在公司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过程中,固定资产应优先分配给融通农发(成都)。同时,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固定资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设定担保、办理权属证书等)相关事宜均须由股东会决议同意后执行。

  3、合资公司运营管理

  融通农发(成都)、牧原股份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以牧原股份养殖管理模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符合现代化养殖技术的先进养殖管理模式为主,实行经营层负责制。

  4、利润分配

  合资公司在符合本项目结算要求以及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不低于10%的任意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当期利润分配,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声明及保证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且未及时通知对方或纠正,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其中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应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 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在生猪养殖产业加强产业联动、实现产融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猪养殖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分别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生猪养殖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分别与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七、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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