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月29日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月2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新玉
6.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32,190,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62,71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1%。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97,519,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65,196,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5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9,473,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9,473,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4%。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后附《潍柴动力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审议及批准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表决通过为议案2-9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5发行数量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6限售期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7上市地点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10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监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姚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
备注: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因四舍五入导致得票比例之和不等于100%。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