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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6民初30988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以及与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之一马自强(以下简称“被告”)签订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鸿洋电商在被告的控制下既未实现约定承诺的业绩,也未按期实现上市,故公司要求马自强履行与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和《股转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购回公司持有的鸿洋电商2.368%股权并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自投资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未予回应。

  2018年12月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7月收到《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2日和2020年7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6民初3098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诉马自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自强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0万元以及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原告名下持有的鸿洋电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发行股份总数的2.368%股份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27.3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鉴于目前尚未执行完毕,故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上述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当期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06民初3098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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