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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1号)核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6.6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417.2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02.7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到位情况审验确认,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了《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26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司维、赵丽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甲方、丙方书面通知乙方(/年/月/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 年12月31日解除。

  四、 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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